雷皓明律師
2024-05-31更新2023-06-15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志明和春嬌是一對結婚30年的夫妻,不過志明和春嬌先前都有離婚過,並和前夫前妻各有一個小孩,志明和春嬌結婚之後並沒有收養對方的小孩,兩人也沒有生其他的小孩。兩人結婚後,志明一直擔任在家養兒育女的工作,把家務事處理的完美服貼,春嬌則是在外打拼,為家裡累積了不少積蓄,志明有天想著,要是我先走了,我(和前妻生)的小孩要怎麼辦⋯⋯
志明和春嬌是一對結婚30年的夫妻,不過志明和春嬌先前都有離婚過,並和前夫前妻各有一個小孩,志明和春嬌結婚之後並沒有收養對方的小孩,兩人也沒有生其他的小孩。兩人結婚後,志明一直擔任在家養兒育女的工作,把家務事處理的完美服貼,春嬌則是在外打拼,為家裡累積了不少積蓄,志明有天想著,要是我先走了,我(和前妻生)的小孩要怎麼辦⋯⋯
民法第1030-1條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就結婚後累積的財產可以對半分。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結婚後賺進的財產是兩方相互扶持之下所累積,就算是有一方在家裡操持家務、一方在外工作,努力工作的那個人也是因為有人在背後打理家務事才可以安心工作,因此雙方平均分配財產,也是當然的事情。
必須是要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何時算是消滅時呢?最典型的是離婚,不過死亡或者變更成其他類型的財產制也算是喔!
根據前述的說明,可以知道剩餘財產分配是因為夫妻共同打拚經營生活而來,因此只有比較沒錢的一方可以向比較有錢的那方請求。不過,根據法院實務判決:因為要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可以請求,如果消滅原因是一方死亡的話,因為已經死亡,也就不是權利主體,所以無法向比較有錢的他方請求了(可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161號)。
志明的擔憂是有道理的。因為如果春嬌沒有收養志明和前妻所生的小孩,日後春嬌若也走了,這個小孩因為不是繼承人,什麼也都拿不到。那這時要怎麼處理?
民法第1030-1條的第4項或許可以派上用場,本條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然「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因此,雖然這個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不過如果春嬌與志明在生前的時候有寫下契約,承諾也會分給志明的小孩財產,或者雙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官司,那麼志明的小孩就可以依照契約或者是承受訴訟等方式來對春嬌要求給付財產。
最後要提醒的是,因為本條項規定的是「契約承諾」,所以如果只是在遺囑裡面撰寫,因為遺囑是單方行為,所以就不是本條的「契約」喔!
※網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