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7-21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新北一所國小學童,因為不願填寫失物招領單及拒絕向其他同學道歉,而遭老師處罰「波比跳」,學童家長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向國小請求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學校及老師雖然抗辯「波比跳」跟平常正式的波比跳不同,並且有讓學童可以分次做,還沒有到體罰的程度,但法院認為,老師要求學童做「波比跳」,與教導學童注意攜帶在身邊的物品、及養成學童在撞到別人後跟別人道歉的習慣,兩個目的都沒有關聯,因此要求學童「波比跳」不是適當的體能活動,學校須要賠償學童16.5萬。 「體罰」是我們在求學過程中,或多或少都有可能接觸到或是遇到的情況,但是不是真的構成「體罰」,老師又可以在怎麼樣的界線下,出於教導學生的目的去處罰學生呢?
新北一所國小學童,因為不願填寫失物招領單及拒絕向其他同學道歉,而遭老師處罰「波比跳」,學童家長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向國小請求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學校及老師雖然抗辯「波比跳」跟平常正式的波比跳不同,並且有讓學童可以分次做,還沒有到體罰的程度,但法院認為,老師要求學童做「波比跳」,與教導學童注意攜帶在身邊的物品、及養成學童在撞到別人後跟別人道歉的習慣,兩個目的都沒有關聯,因此要求學童「波比跳」不是適當的體能活動,學校須要賠償學童16.5萬。 「體罰」是我們在求學過程中,或多或少都有可能接觸到或是遇到的情況,但是不是真的構成「體罰」,老師又可以在怎麼樣的界線下,出於教導學生的目的去處罰學生呢?
老師究竟可不可以對學生「體罰」,讓我們從幾個法規來看看。 依照教育基本法的規定,學生的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跟人格發展權,都應該受到國家的保障,讓學生「不受到任何體罰」及霸凌的行為,造成身心的侵害。如果處罰學生是用體罰、侮辱或是恐嚇的方式,就是違法的,而「體罰」除了常見的打手心、交互蹲跳以外,也包含所有出於「處罰目的」讓學生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的處罰都算,像是為了處罰學生,要求學生跳一百下波比跳,這樣就是體罰的一種,並且是違法的。 從這些規範,可以看出,所有「體罰」都是被禁止的,但有時候是不是「體罰」很難判斷,而老師如果隨時在擔心自己是不是違法處罰,管教、輔導學生不免有些綁手綁腳,那究竟法院都怎麼判斷是不是體罰呢?
在前面的案子裡,法院是用所謂的「比例原則」判斷老師的處罰是不是違法的。簡單的說,老師處罰學生,是要出於上面提到的目的出發,例如是為了養成學生的良好習慣,而處罰的方法,要跟「養成良好習慣」有相關聯,如果是沒有相關聯的處罰,就會被認定成出於「處罰目的」的體罰,所以上面法院才會認為處罰學童波比跳,跟培養學童珍惜自己的東西以及做錯事與他人道歉的習慣之間沒有相關聯,所以是違法的處罰。除此之外,即便處罰跟目的有相關聯,也要適當、不能太誇張,不能讓學生的身、心受傷。 但也有法院認為,有些處罰雖然是屬於體罰,但如果適當、沒有太過誇張的話,還是會被認為合法。就有判決指出,老師處罰作弊的學生到導師辦公室罰蹲,雖然是體罰,但罰的時間跟地點都適當,並沒有太超過,所以是老師合法的管教權。
教育部近幾年來,不斷的推廣校園「零體罰」的政策,希望可以讓學生在一個不受到身體、心靈上侵害的環境下學習。學生都有犯錯的可能,但當學生犯錯時,應該要用適當的方法,讓學生了解自己的錯,並引導學生加以改正;相對的,若老師在害怕「處罰學生隨時可能違法」的清況下,管教學生可能就會綁手綁腳,因此,若不是刻意出於處罰的目的、並且合理適當的處罰,即便是類似體罰的處罰,似乎還是可以認為是合法的。 老師要教導學生不容易,學生也需要在一個良好正常的環境下學習,沒有體罰而有適當處罰教育的環境,或許是最好學習的雙贏狀態。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705/2287671.htm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為教育部為落實教育基本法,並協助學校與教師,對於輔導與管教建立明確可循之處理原則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