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律師

2024-08-30更新2022-12-01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假貨風暴:電商平台是否應共同負擔侵權責任?

假貨風暴:電商平台是否應共同負擔侵權責任?
quotationmark image

近日知名Youtuber 77老大遭人冒名,將其名下品牌拉蓓上架PChome,但販賣的卻是假貨,77老大深怕粉絲買到假貨造成身體不適,怒嗆要提告PChome,賣假貨的行為固然不可取,但身為消費者的我們如果真的買到假貨有機會向電商平台請求損害賠償嗎?

quotationmark image

【賣家賣假貨,電商平台有無法律責任】

近日知名Youtuber 77老大遭人冒名,將其名下品牌拉蓓上架PChome,但販賣的卻是假貨,77老大深怕粉絲買到假貨造成身體不適,怒嗆要提告PChome,賣假貨的行為固然不可取,但身為消費者的我們如果真的買到假貨有機會向電商平台請求損害賠償嗎?

【首先,針對電商平台,目前我國並沒有專法去規範相當的法律責任】

因此,當發生消費糾紛時,法院判決大多透過民法185條來去討論電商平台有無共同侵權責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也針對電商平台就平台上賣家販賣商標侵權商品之商標侵權行為做出認定標準,該判決先就現行電商平台交易的模式做了四種區分:

  1. Consumer to Consumer(C2C顧客對顧客):係指電商負責提供平台與交易服務,透過管理匯流資訊,撮合成每筆交易收取手續費,或向賣家收取廣告費用,其是由消費者與開店賣家直接進行交易。

  2. Business to Business to Customer(B2B2C):供應商提供貨品並透過平台商提供之平台及服務將貨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平台則收取手續費或廣告費。

  3. Business to Customer(B2C企業對顧客):係指企業直接與消費者交易之商業模式,由供貨者供貨給企業,企業幫供貨者展示商品賣給消費者,再由供貨者透過與企業營收拆分之方式,與企業共同進行產品之銷售

  4. Business to Business(B2B企業對企業):係指企業之間的交易平台,因網際網路的出現連結了各企業與上下游,使得資訊交換更加方便、供應鏈得以做更好之整合,交易模式也變得更便捷、透明化,透過B2B電商平台企業能夠更簡單、穩定地找到產品上、下游。

是否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應視其所採行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介入銷售行為之程度、能否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等,以判斷其是否有違反應盡之注意義務。

【如果在本案中】

如果本案中PChome與賣家簽訂的是B2B2C的交易方式,那電商平台並未介入賣家與消費者間的銷售行為,難以得知是否為侵害商標權商品,且通常平台都會告知賣家不得刊登、販售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侵權商品,並提供權利人檢舉之機制,盡力避免損害之發生及擴大等一切情狀,堪認該等電商平台公司應已盡其注意義務,則不應認為電商平台應負共同侵權行為。

【不過讓電商平台收取抽成利潤但完全不用負擔責任,是否合理?】

與電商平台相類似的交易場所如百貨公司,對於百貨公司如果販賣假貨,要不要負擔共同侵權責任,法院曾經以百貨公司為開立發票之名義人,消費者可能直接的印象是自該百貨公司購得貨品,且一般消費者可合理期待百貨業者對於合作對象多會進行審查,認為百貨公司也應負擔共同侵權責任。(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16號判決)

【回到電商平台來看】

消費者在momo、東森購物及PChome商城上購物,獲得的發票也的確是來自電商平台所開立,與露天、蝦皮多由個人賣場開立發票不同,我們認為在由電商平台開立發票的平台上購物,消費者一般合理期待也是電商平台會替其把商品品質,當出現假貨時,也應與賣家共同負擔侵權行為責任。不過還是要提醒大眾,在網路上消費還是要多加注意,必要時也可以透過該商品官方聯繫方式確認是否為其銷售通路,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消費糾紛。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

最新文章


logo

聯絡我們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三信大樓)

社群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