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4-1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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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刺激又熱血,早已是各年齡層熱愛的運動,但最近在新北市板橋區一處公園的籃球場,一位打籃球的少年使用街頭籃球「背後傳球」失敗,球正好滾到沒有圍籬的縫隙,一路滾到馬路而使行經的騎士摔倒而受傷。 經由法院認定,少年的傳球動作是「不正當的傳球行為」,因此需要負擔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對受傷的機車騎士,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判決使籃球人,人心煌煌,擔心不小心傳球就會需要負擔高額的賠償。但究竟在哪裡打球,怎麼樣打球,球滾出場讓經過的人受傷,需要負責任呢?
籃球,刺激又熱血,早已是各年齡層熱愛的運動,但最近在新北市板橋區一處公園的籃球場,一位打籃球的少年使用街頭籃球「背後傳球」失敗,球正好滾到沒有圍籬的縫隙,一路滾到馬路而使行經的騎士摔倒而受傷。 經由法院認定,少年的傳球動作是「不正當的傳球行為」,因此需要負擔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對受傷的機車騎士,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判決使籃球人,人心煌煌,擔心不小心傳球就會需要負擔高額的賠償。但究竟在哪裡打球,怎麼樣打球,球滾出場讓經過的人受傷,需要負責任呢?
首先,在判決中使籃球少年需要負責任的依據,是民法中所謂的「侵權行為」,依照條文的用語 ,要構成侵權行為,有幾個重要的要件,包含需要有「故意、過失」、「不法」以及「侵害他人權利」。礙於篇幅,筆者聚焦介紹本案件最關鍵的要件,那就是籃球少年是否有「過失」。 是否構成民法上的「過失」,是用行為人(也就是籃球少年)做該件事情的當下,是否有達到應該盡的注意義務來判斷。判斷上又將注意義務區分成三種等級,最高層度的注意義務稱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再來是「處理他人事務時的注意義務」,最後則是「處理自己事務時的注意義務」。 而在打籃球時,要不構成「侵權行為」,籃球人需要盡到的注意等級,是最高等級的注意義務,也就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那「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究竟要多小心呢?比較具體的說法是指籃球人需要做到「依照一般社會通念,擁有相當籃球經驗與誠實勤勉的人所應具備的注意程度」,更簡單的理解就是一般有打籃球經驗的人都會做注意到的事情。 我們可再細分成在「設置完善的籃球場」與「設置不完善的籃球場」打球兩種情形。在「設置完善的籃球場」打球,如果籃球人依照規則及一般大家都會使用的方式打籃球,球還是彈出圍欄讓經過的用路人摔倒受傷,這種情況下由於籃球人已盡到注意義務並沒有過失行為,因此不會構成侵權行為,而不須負責任;但如果是在「設置不完善的籃球場」打球時,籃球人除了依照規則及一般大家會使用的方式打球外,更要注意到球是否會滾到鄰近的馬路,在做到一般人都可以認為球不會滾到馬路的程度才算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否則球滾到馬路上造成用路人受傷都是要負責的。 由於目前的籃球場,並沒有法規強制規定需要做什麼防護措施,是否是設置完善的籃球場,仍是以一般人的判斷標準來判斷,因此籃球人不能因為是在公設的公園打球,認為既然是公設的就一定完善,就可以完全不去注意球是否會滾到馬路上導致用路人受傷。
在現行規範下,設置籃球場雖然在教育部體育署的相關手冊(運動設施規劃設計及施作常見缺失參考手冊)有提及如果在臨近道路地方設置籃球場,應該要設置4公尺以上的圍欄,防止球會滾道路上,但體育署的這個手冊,只是一種「行政指導」,對於沒有按照規定就設置球場的區公所或是私人並沒有強制力,簡單說就算沒有遵守還是可以設置球場,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因此立法者應該盡快設置相關規範,讓籃球人可以放心的在籃球場打球之餘,也不用擔心求滾出去,會讓別人受傷而需要負擔高額的賠償費用。 但即便有設置圍欄,球是圓的,所以仍有可能會彈出圍欄而滾到路上,在這種時候,如果籃球人是在前面「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打球,並沒有過失,而設置球場的區公所由於有遵守規範也沒有過失,這時就會變成沒有人需要對摔倒受傷的人負責的窘境,那受傷的人只能自認倒霉嗎?這時候不妨可以思考是否可以用公共責任險的方式,由設置場地的人提早為場地可能發生的危險保保險,把風險分擔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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