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5-3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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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有位住於新北市汐止區的葉姓單親父親,因腦溢血成為植物人,導致家中就讀國小的兒子及70多歲的阿嬤失去經濟來源。起初葉家受新北市汐止區區公所核定為低收入戶,受有相關救助,後由議員發起募款,而募得500萬捐款,新北市區公所要求葉家提供相關證明,若確實有收到500萬捐款,因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將撤銷葉家之低收入戶資格。那究竟要符合哪些資格才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呢?怎麼樣就不符合資格呢?
前些日子,有位住於新北市汐止區的葉姓單親父親,因腦溢血成為植物人,導致家中就讀國小的兒子及70多歲的阿嬤失去經濟來源。起初葉家受新北市汐止區區公所核定為低收入戶,受有相關救助,後由議員發起募款,而募得500萬捐款,新北市區公所要求葉家提供相關證明,若確實有收到500萬捐款,因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將撤銷葉家之低收入戶資格。那究竟要符合哪些資格才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呢?怎麼樣就不符合資格呢?
要申請低收入戶,依據法規要符合下面3個條件才可以 1.以「家庭總收入」去平均分配給全家人口,每個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的標準,家庭總收入包含工作的收入、動產不動產的收入(例如:存款及利息)以及非屬於社會救助給付的收入(例如,保險金、退休金)。至於每個地方由於物價的不同,因此最低生活費的金額也不同,像是台北市在民國111年是26,689元,新北市則是15,800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沒有超過一定金額,這個金額每個地方也不同,台北市是15萬元,新北市則是8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價值沒有超過一定價額,台北市是876萬元,新北市則是400萬元。 申請人在檢附相關文件前往各地方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申請之後,經過實際的審查通過,就可以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獲得社會救助的補助。
由於要計算家庭的總財產,才能算出是否符合上面所提到的條件。因此哪些人是會被算入家庭成員,也就是「家戶」是需要注意的。依據法規要算入家庭成員的包含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戶籍相同或是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在認列綜合所得稅時扶養的親屬(例如,報稅時撫養配偶的兄弟姐妹)。 上面的這些人原則上都會被算進去家庭成員之中,但是有其他9種的例外情況下,上面的這些人就會被排除在家庭成員之外,比較常見的像是沒有本國戶籍的配偶、正在服兵役、入獄服刑、領公費在讀書的學生或是失蹤六個月報案後還是沒有找到都會不算入家庭成員。
在得到捐款時,由 於擔心突然收到一大筆前不知道該怎麼妥善的使用,因此常常會使用所謂的「信託」來管理,那「信託財產」也會被算進家庭財產裡嗎?所謂的「信託」,簡單的說是委託人以自己或是別人的名義委託銀行代管一筆錢,並且定期把這筆錢分配給受益人(可以是自己或是別人)藉由這樣的方法更妥善的管理一筆錢。 藉由信託,受益人雖然不能一次拿全部的錢,但在自益信託(受益人是自己)的情形,整筆錢都屬於受益人的,因此為了避免產生社會資源分配不均現象,內政部的函釋認為這筆錢也要算入家庭財產;至於在他益信託(受益人是別人)的情形,受益人是低收入戶申請者時,也要把每一段時間收到的信託利益算進上面提到的「動產」中,如果計算之後沒有低於標準,也不符合申請低收入戶的條件。 由於葉家收到500萬的捐款所以很有可能被認為「動產收入及動產」而沒有符合低於低收入戶的條件,可能被撤銷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的資格是否撤銷需要更仔細的審查,收到500萬捐款很可能可以幫助葉家脫離困境,並把社會資源分配給更需要的人,但也應該協助葉小弟弟與阿嬤更妥善的運用這500萬元,使他們的生活真正獲得改善。
新聞來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07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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