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7-23更新2023-02-07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新春愉快!許多公司剛辦完尾牙不久,或者有些公司正要開始辦春酒,在春酒尾牙的場合,時常會有抽獎活動,然而,在抽獎的時候即便成為萬中選一的無敵幸運兒,就代表一定拿得到嗎?
新春愉快!許多公司剛辦完尾牙不久,或者有些公司正要開始辦春酒,在春酒尾牙的場合,時常會有抽獎活動,然而,在抽獎的時候即便成為萬中選一的無敵幸運兒,就代表一定拿得到嗎?
在2013年,一名在大公司裡任職多年已經準備要退休的員工在公司的動員大會上抽中了該公司的股票10張,這10張股票的價值折合台幣約是84萬左右(哇)。不過根據公司的抽獎規定,領取股票的時候必須還是職員身份,而非常剛好的,這名員工在可以領股票的時候,已經退休了。後來這名員工告上法院,希望公司仍然給予抽中的10張股票。
公司舉辦的抽獎活動,如果無關乎工作表現、考績等等,而只是看誰幸運誰就可以抽到,那麼公司根據抽獎結果把抽到的禮物送給員工,雙方的契約關係應是民法的贈與(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同樣的,若參加超市滿額即可抽獎的活動,若抽到一台車子,那麼超市和該名消費者成立的也是贈與契約。
贈與白話來說,就是送東西給別人, 而送東西給別人這件事情,根據民法規定,在還沒送出去之前,其實隨時都可以說「我不送了」,畢竟直觀來講,沒有人有義務一定要送東西給別人嘛。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就是這樣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只要東西還沒交到別人手上,如果哪天不想給了,就可以不給。不過第408條第2項有例外規定,如果該贈與有公證或者是履行道德上的義務,不可以說不給就不給。什麼是「道德上的義務」?法院曾經承認「為感謝兄弟照顧父親而贈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對於未認領的非婚生子女給付生活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296號)」等等都屬於這樣的義務。
從本案動員大會的抽獎活動來說,是否有民法第408條第2項不得撤銷贈與的事由呢?首先,抽獎活動並沒有經過法院公證,其次,公司是否有一個抽到了就一定要給出禮物的「道德上的義務」呢?觀察法院見解,道德上的義務時常和「扶養」、「就命恩人」等倫常價值掛在一起,由此我們可以推敲而出,大公司抽獎活動的贈與,應該不會是法院所認定的「道德義務」,而事實上,法院對於「道德上的義務」也都採取較為限縮的態度。
因此在本案當中,早就規定好領獎時必須要具有員工身份,而抽獎活動僅是贈與性質,公司當然可以在股票送出去之前,因為該名員工領獎資格不符而決定不發予股票(QQ)。
新聞來源:https://reurl.cc/X5oxqg
※網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