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6-06更新2023-05-3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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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轟動社會的五億高中生墜樓案,高中生曲折離奇的生世和最終是否真的是剛結婚沒多久的配偶想藉此取得財產而將其殺害,都是大家廣為討論的議題。
近期轟動社會的五億高中生墜樓案,高中生曲折離奇的生世和最終是否真的是剛結婚沒多久的配偶想藉此取得財產而將其殺害,都是大家廣為討論的議題。
先撇除高中生死亡的重重疑點,就法律面而言,他的另一半究竟可以因為這樣而得到什麼利益,是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還是可以繼承取得?而高中生的母親有什麼反制的方法嗎?
依照民法1030條之1的規定,當夫妻婚姻關係消滅(像是其中一方「死亡」)時,可以就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所負的債務之後,就雙方剩下財產的差額,去平均分配。這也就是常常聽到的「剩餘財產分配」。而同性婚姻也有透過施行法準用這個規定,因此也有剩餘財產分配規定的適用。
不過剩餘財產分配的「財產」,一定要是「婚後」財產,「婚前」的財產不會納入分配。在五億高中生案中,高中生名下的五億房產,都是「婚前」就取得的,因此另一半是不能把五億房產算進剩餘財產,也就是說五億房 產的部分是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除了剩餘財產分配外,另一個可以想到的就是繼承。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而同性婚姻在施行法中也有準用民法的規定,但高中生的另一半真的能繼承嗎?
依照民法1145條規定,如果繼承人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者,將會喪失繼承權,因此如果今天高中生真的是他另一半所殺,而且受到法院判決有刑罰的宣告,那他就會喪失對高中生的繼承權,不過在受到刑之宣告前,他都還是高中生的當然繼承人,可以繼承五億的房產。
如同前面提到的,由於高中生與他的配偶有成立婚姻關係,所以配偶才是當然繼承人,但如果兩人的婚姻關係沒有成立,就不一樣了!
婚姻關係的成立,不論是異性婚姻或是同性婚姻,除了具備法規所規範的結婚成立要件以外,雙方結婚當事人都要有成立婚姻關係並且有要共同生活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謂的「婚姻意思」,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欠缺婚姻意思,即便有到戶政機關登記,也不能認為這就是一個有效的婚姻,像是如果其中一方明明心裡不想要,對方也知道;或是兩個人串通好要假結婚,這種都有可能會被認為婚姻的意思表示無效,也就是說從頭到尾婚姻關係都沒有成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2年度婚字第51號參照)
高中生的母親依照民法1138條的規定也是高中生的繼承人,因此也有分配遺產的權利,而 具有確認高中生與其另一半婚姻關係無效的確認利益。在這個情況下,母親或許可以提起確認高中生與其配偶婚姻關係無效的訴訟,去確認當時雙方結婚的時候是不是有「婚姻意思」,如果沒有的話,那婚姻就自使得不成立,高中生的另一半自然也不能繼承高中生的五億房產。
不過,目前這個案件還充滿疑雲,究竟真相是什麼,還要等到檢警的調查才能知道,在那之前,我們只能就法律面做進一步的思考,後續會怎麼發展,值得持續關注!
新聞來源:https://www.nownews.com/news/614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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