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10-30更新2020-12-1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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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間珠寶店標榜店內的商品「林志玲都包店」,使店內客人絡繹不絕,當然品項也是要價不菲。事後查證店內所賣的珠寶卻是以假亂真、價值低廉的贗品,這部分也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令人好奇的是,如果沒有贗品問題,單純以這種「林志玲都包店」的誇大廣告手法,在法律上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日前有間珠寶店標榜店內的商品「林志玲都包店」,使店內客人絡繹不絕,當然品項也是要價不菲。事後查證店內所賣的珠寶卻是以假亂真、價值低廉的贗品,這部分也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令人好奇的是,如果沒有贗品問題,單純以這種「林志玲都包店」的誇大廣告手法,在法律上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動機錯誤的意思,白話來說是指想要買這個商品的意圖有誤,而不是指誤認商品有誤的情形,套用到本案的狀況的話,買家是因為林志玲的名氣來買的,這就有可能有動機錯誤的問題,但還需要更進一步討論。如果買家在購買時,沒有向珠寶店明確表示是衝著林志玲的名聲來買的,在民法上可能只會被認為是動機錯誤而不得撤銷,買家仍要乖乖買單。如果有明確表示,則有可能是民法的88條第2項的「重大動機錯誤」,這時就有可能可以撤銷了。
廣告不實的規範在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違反上面列舉的事項時,就可能有廣告不實的問題。本案的狀況,「林志玲都包店」的廣告,並不是針對上述事項有虛偽不實的表示或表徵,所以買家若以本條主張廣告不實,原則上來說是不可行的。
本案假設的情形下,珠寶店以「林志玲都包店」作為宣傳手段,而買家看到此宣傳後來店消費購買,買家的行為可能至多只構成動機錯誤,珠寶店不至於有廣告不實責任。雖然在法律上可能沒有責任,珠寶店以這樣誇大的廣告手法做宣傳來達到銷售的目的,仍有可能會讓消費者在購買決定上受影響,所以從社會責任以及道德層面來看,這種廣告行為並不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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