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6-06更新2023-05-2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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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修正條文內容之一為了要重罰黃牛,希望能夠遏止高價轉售票券、剝削消費者的情形,並達到提升藝文活動品質的目標。
5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修正條文內容之一為了要重罰黃牛,希望能夠遏止高價轉售票券、剝削消費者的情形,並達到提升藝文活動品質的目標。
這次文創法的修正並不是我國第一條規範黃牛票的法律,在這次修法之前,我們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實務上將演唱會、藝文活動票券認為是社維法本款的「遊樂票券」,除果違反本款,處罰是行政罰(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以下罰鍰),而且還有加上「非自用」與「圖利」的規定,讓比如說:突然不能出席演唱會等情形不會被處罰。所以本次修法前也有處罰規定喔!
新修正的文創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如果把藝文票卷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依照票券張數,處以票面金額或定價十倍和五十倍的罰鍰;另外在 同條第3項規定的「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跟第2項的行政罰不同,而是以刑法處理。第3項所指的行為,舉例來說:用電腦的外掛程式大量購買票卷規避購票上限、快速搶票都是第3項要規定的行為。
第10-1條為了打擊黃牛,把行政罰鍰提得很高(賣一張一千元的黃牛票可以罰一萬到五萬)、也加入了刑罰。不過我們來看看第2項,身為可能有突發狀況而忽然不能去看演唱會的一般民眾,如果轉售給親朋好友,加收手續費郵寄費,加起來大於票面金額,可以嗎?比如說:一張票一千元,我去超商領票手續費40元、郵寄費收40元,總共轉售1080元,可以嗎?
修法理由當中說不行!修法理由表示,轉售金額最多只能是票面金額或定價,超過的都不行。但其實我們查閱了當時討論修法時不同立委的諸多提案,提案當中都有提到手續費、郵寄費,這類屬於正當的成本支出應該是可以向購票人收取;此外,另外也有一個提案版本是寫只要不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都是合法的轉售(如:一千元的票賣一千一是沒問題的),但修法結果則是強硬的認為都不能超過票面金額。
打擊黃牛大家應該都樂見,積極修法也很值得肯定,但是重懲之外,可能會有矯枉過正的副作用,這也是我們應該要注意的。
新聞來源: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0512edi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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