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7-05更新2023-03-0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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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的時候,行政院內政部發布全新的函釋(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來為跨國同性戀婚姻制度的問題解套。 但究竟是什麼問題需要解套呢?
1月的時候,行政院內政部發布全新的函釋(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來為跨國同性戀婚姻制度的問題解套。
但究竟是什麼問題需要解套呢?
在108年5月24日釋字748號施行法實施後,我國就保障同是我國國籍的同性伴侶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成為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的關係,也就是保障同性伴侶可以結婚。
但問題就在於,如果是不同國籍的兩人,另一個不是我國國籍的人,其所屬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的話,那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第46條的規定就不能成立婚姻關係。
原因是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個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也就是說要雙方國家的法律規定都可以成立同性婚姻,這樣才能成立,因此異國同婚如果其中一方所屬的國家沒有承認同婚,在台灣也不能向戶政機關登記,成立婚姻關係。 而新的函釋就是為了解決這個狀況而誕生!
而函釋解套的方法,也來自涉民法當中。
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如果在適用外國法律 的時候,適用的結果和我國善良風俗有違背時,那就不用管外國的法律,直接適用我國的法律就好。
而在函釋中就提到:「相同性別的兩個人,可以出於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和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這個觀念,是我國的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其他國家的法律適用結果會違背這個觀念,那就會危及我國一般人民的公序良俗,侵害一般私法生活的安定,還會對異國同性伴侶產生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依照涉民法第8條,就不適用不承認同婚國的法律,而可以直接適用同婚專法第2條的規定,並且依照第4條可以跟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因此在函釋發布之後,不論非我國國籍伴侶的國家,有沒有承認同性婚姻,兩人在台灣都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
意外的是其實在函釋發布前,就有高等行政法院的相關判決採取類似的解套方法,該判決的案例是一對日台同性婚姻伴侶,由於日本目前還沒有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出現上面所提到的問題,讓這對伴侶不能在台灣登記結婚。
而判決提到:釋字748號 已經明確的說明我國的法律秩序下,不可以對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有差別待遇,而且已經有施行法的施行,因此可以認為同婚制度在我國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是屬於我國公序良俗的一環,因此有涉民法第8條的適用。
此外判決也提到,司法院已經擬具了涉民法第46條的修正草案,希望在46條後面新增但書:「但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期望經過立法通過,來解決現行法下的困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524 號判決參照)
不過,在仔細看完函釋之後,可以發現香港、澳門地區,可以用港澳關係條例第38條來解套,該條規定,民事事件可以回去適用涉民法,因此也可以用涉民法第8條的規定,讓港、澳地區人民與我國的人民在我國辦理同性婚姻登記。
但函釋話鋒一轉,卻說兩岸同性伴侶因為有入境事由跟面談機制的問題,所以不適用這個函釋。也就是說,這個函釋不能為兩岸同性伴侶解套。而函釋所說的面談機制,其實是在兩岸人民要結婚時,中國大陸的人民要入境時,依據管理辦法必須在機場接受面談,由於面談的前提須雙方先在中國完成結婚登記,中國大陸的另一半才能申請入台,但因為中國大陸不承認同婚,因此兩個人不可能先在中國登記,也就沒有辦法申請面談入境,進而也沒辦法在台灣登記結婚。
目前在兩岸同婚的部分還沒有解套的辦法,或許未來行政院會提出其他的函釋或是修法來解決,期許未來有一定的解決之道,讓不論是與哪個國家的同性伴侶與我國伴侶登記結婚都受到保障。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https://reurl.cc/4Q3lRK
新聞來源:https://reurl.cc/Rvb2nZ
圖片來源:YouTube愛最大慈善光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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