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5-31更新2023-06-2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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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生活中,每天都有無數的車禍發生,但其中的損害賠償怎麼請求,範圍又是多少,常常是令人苦惱的問題,以下舉兩場車禍當例子,聚焦在「勞動力減損」跟「扶養費」上來討論。
在我們的生活中,每天都有無數的車禍發生,但其中的損害賠償怎麼請求,範圍又是多少,常常是令人苦惱的問題,以下舉兩場車禍當例子,聚焦在「勞動力減損」跟「扶養費」上來討論。
一場車禍是阿吉與小明在轉彎時發生擦撞,小明因為車禍,右手受了很嚴重的傷勢,不但會影響日常生活起居,也對他原先的工作有所影響。 另一場則是老王與小毛在十字路口對撞,小毛因此不幸死亡,小毛家中下有一名15歲的女兒,上有一名70歲的母親,平時都是由小毛賺錢扶養兩人,在小毛過世之後兩人頓時失去支柱。
這兩場車禍中,假設阿吉和老王都有需要對車禍負責的過失責任,那他們除了賠償的範圍,除了車損、醫療費、增加生活需要的費用、喪葬費、慰撫金以外,第一場車禍中,阿吉可能還會要賠小明「勞動力減損」;第二場車禍中,老王則可能需要賠償小毛女兒與媽媽的「扶養費」。
在了解這些錢誰可以請求,依據是什麼之前,要先將這兩種可以請求的狀況分成「被害人受傷沒有死亡」和「被害人死亡」兩種。
「勞動力減損」規定在民法第193條中,要在被害人「沒有死亡」時才能請求,而且可以請求的人是被害人本人,也就上面案例中的小明;至於「扶養費」則規定在第192條,雖然有法院判決提到只要被害人喪失他原本的扶養能力,受被害人扶養的人就可以請求(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參照),但通常的情況下,依照條文的規定,要在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受被害人扶養的人才 能請求,也就是上面案例中的小毛女兒與媽媽。
在「勞動力減損」方面,法院會以醫院鑑定被害人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當標準,如果請求權人出車禍的時候有工作,就會用他的平均月薪去乘上減損的比例,得出減損的金額,如果沒有工作則會以基本工資下去計算,最後把這個數字乘上被害人從休養後可以開始工作到65歲的時間,就會得出最後勞動力減損應該賠償的金額。例如小明手的傷,經過醫院鑑定減損勞動能力比例是6%,小明出車禍時的月薪是50,000元,休養後到他65歲有30年,那小明可以請求勞動力減損的賠償金額就會是108萬(50,000*6%30年12月),而中間產生的利息法院則會以「霍夫曼計算式」去扣除,這個太複雜,我們就先不討論。(可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板簡字第2186號)
至於「扶養費」,計算的標準會以受扶養人居住地的平均每人月支出當標準或是依照雙方當事人合意協商的金額當作標準,在未成年子女方面,扶養的期間會計算到子女成年(可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父母方面則會用車禍發生當年度內政部的簡易生命表,去計算父母的平均餘命(可參,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簡字第 2 號民事判決)。以上面的例子來看,小毛的女兒到成年還有5年,假設小毛媽媽平均餘命還有18年,兩個分別乘上居住第每月支出是23,000元,老王需要負擔的損害賠償額度,就是11.5萬和41.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