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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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更新2022-05-1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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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犬咬死三歲小孩 「她」恐判刑!?

比特犬咬死三歲小孩 「她」恐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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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屏東有一比特犬咬死三歲小孩,當時因為母親要出門買晚餐(據新聞報導來回不超過15分鐘)而讓孩子在家,不料孩子卻在母親外出時靠近鄰居飼養的比特犬而遭咬死。事發之後網路上掀起正反方論戰,有的責怪飼主沒有配合動保法以及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注意事項為比特犬戴上口罩、繫牽繩等等;而另外一邊則是怪為什麼媽媽讓孩子單獨在家,因為媽媽的疏忽,也應該為這場悲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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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出去一下下,怎麼知道回來孩子就⋯⋯】

在屏東有一比特犬咬死三歲小孩,當時因為母親要出門買晚餐(據新聞報導來回不超過15分鐘)而讓孩子在家,不料孩子卻在母親外出時靠近鄰居飼養的比特犬而遭咬死。事發之後網路上掀起正反方論戰,有的責怪飼主沒有配合動保法以及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注意事項為比特犬戴上口罩、繫牽繩等等;而另外一邊則是怪為什麼媽媽讓孩子單獨在家,因為媽媽的疏忽,也應該為這場悲劇負責。

【媽媽在法律上可能的責任:過失致死】

父母對於子女依法有一照顧保護的義務,在這個比特犬案件中,部分案發原因可以說是父母沒有履行自己好好照顧小孩的義務,而讓憾事發生,而這樣父母對於孩子的地位,以法律上的語言來說就是父母對子女有一「保證人地位」;若有「保證人地位」,刑法上就可以以「不作為」成立犯罪。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名兒子因為想要父親早點過世分遺產,因而拒絕餵食癱瘓在床的父親最終導致父親的死亡,兒子成立的會是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屬罪;兒子雖然是以停止餵食的「不作為」而導致父親的死亡(不像是直接拿刀刺死的「作為」),因為兒子對於父親有一保證人地位(依照民法兒子有扶養父親的義務),故仍會讓兒子的行為成立不作為直系血親屬罪。 回到本案來說,母親對於這個3歲小孩有一保證人地位,其粗心放著小孩在家不管的「不作為」導致了孩子的死亡,就可能成立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

【另外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項的遺棄致死嗎?】

母親出門一下子回來,是否有想要「遺棄」小孩的故意呢?依照實務見解(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472號),行為人要有「棄而不顧」的主觀犯意,母親出門買一下東西就回來,應該沒有「棄而不顧」、想要把小孩子丟棄掉的想法,而只是因為一時方便想說速速即回、不會有事,才會將小孩留在家,據此,母親應不會有「遺棄」故意。

【法律應該盡量和民情相配合】

除此之外,我們應該也要注意到遺棄致死是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前述的過失致死是5年以下,在鄉下地方孩子到處跑到處玩的情形十分常見,鄰里左右也都互相看照,如果只是因為媽媽的「我稍後就回來」這種貪圖方便的心態而對母親處以遺棄致死之罪或其他重刑,可能會讓已經受盡傷痛的母親承擔更難以承受的懲罰。

新聞來源:https://reurl.cc/rZOn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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