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10-25更新2020-12-22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夫妻、情侶之間的花費該如何分配、要不要AA,一直是大家談論的話題。除了在各大論壇火熱討論,也有Youtuber將「情侶之間要AA嗎?」做為主題,拍攝街訪影片。 到底什麼是AA呢?從維基百科可以發現「AA制」有許多意思,而目前大多指的是「All Apart」的縮寫,也就是指各自付帳、各付各的。 其實,每對情侶之間會有自己的默契,只要找到最適合彼此、最舒適的分配方式,並沒有絕對正確的答案。也可以試試看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或許會帶來不同的心得。
夫妻、情侶之間的花費該如何分配、要不要AA,一直是大家談論的話題。除了在各大論壇火熱討論,也有Youtuber將「情侶之間要AA嗎?」做為主題,拍攝街訪影片。 到底什麼是AA呢?從維基百科可以發現「AA制」有許多意思,而目前大多指的是「All Apart」的縮寫,也就是指各自付帳、各付各的。 其實,每對情侶之間會有自己的默契,只要找到最適合彼此、最舒適的分配方式,並沒有絕對正確的答案。也可以試試看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或許會帶來不同的心得。
古早時候認為男性應該承擔主要經濟重擔,家庭生活費用當然應該以老公全額負擔為原則。只有在老公錢包空空兩袖清風,真的付不出錢的時候,才由老婆負擔(民法第1026條:「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甚至有判決認為,如果夫妻分居,只要老婆有正當理由,老婆在分居生活中的生活費用也視為家庭生活費,由老公負擔(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37號民事判決)。
老婆過去在婚姻中的角色是依附著老公,除了讓老公養(由老公全額負擔家庭生活費),在財產共有的情況下,法律也明文規定由老公管理財產。為了讓婚姻關係中的雙方保有獨立並更平等,於民國91年大幅修訂民法親屬篇,強調夫妻雙方都有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責任,同時也帶入「家務有價」的概念。 民法第1003條之1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也就是說,家庭生活費不再單由老公負責,而是依照婚姻中雙方的能力分配。
從前文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婚姻中費用分擔的看法,從要求老公獨立負責,進展到現在依能力、比例分配。無論過去或現在,都與大家所說的AA不盡相同。 民法第1003條之1提到要「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經濟能力可以從薪資、存款、投資成果……等判斷,但家事勞動就比較不容易量化。要如何清楚的分配其實是個有趣的問題。 假設A、B是一對頂客族夫妻,A男月薪12萬完全不處理家務,B女月薪3萬處理全部家務。這邊只單純用薪資討論,並且假設家務可以量化出3萬的價值。那麼A男應該負擔多少元的家務勞動費用呢? 我們認為,應該將3萬的家務 算為B女的收入,此時B女收入為6萬元,A男的收入是B女的兩倍,按比例分配的話,A男應該負擔家務的2萬元。而女方做完家務了,已經支付了3萬的勞務,所以我們認為最後,讓女方可以再跟男方請求1萬元或許是比較好的做法。 大家有什麼其他答案或想法,也歡迎留言與我們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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