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4-15發佈2024-04-1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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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有可能會遇到配偶或家人過世的時候,而過世所取得的保險金是否是「遺產」呢?這個問題非常重要但也很簡單,因為保險法第112條寫了:「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在有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當然不屬於遺產的一部分。不過以下我們有一個更困難的問題⋯⋯
每個人都有可能會遇到配偶或家人過世的時候,而過世所取得的保險金是否是「遺產」呢?這個問題非常重要但也很簡單,因為保險法第112條寫了:「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在有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當然不屬於遺產的一部分。不過以下我們有一個更困難的問題⋯⋯
在保保險的時候,有時候我們並沒有很明確的把受益人的名字寫出來,反而是寫了「法定繼承人」這五個字。誰是「法定繼承人」呢?依據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不過有趣的是,要是保保險的時候跟被保險人去世的時候配偶不同人呢(比如離婚後再婚)?要是這段期間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呢(民法第1145條,如:對被繼承人侮辱虐待、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可繼承)?或者是有繼承人後來拋棄繼承呢?這些人還是保單上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嗎?這個問題就取決於「法定繼承人」有哪些人的判斷時點是在保保險時,還是被保險人(在這邊也就是被繼承人)過世時。
實務上多數認為認定時點應該要放在「保保險」時,在保險締約的當下,法定繼承人的關係即已經確定,因此就算後來有人喪失繼承權、已經是前夫前妻,既然締約時是「法定繼承人」,仍可以分配保險金。這個見解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39號判決。
然而,實務上也有少數的判決認為,「法定繼承人」所說的只是身分關係,因此被保險人死亡後、分配保險金時必須參考保險契約文意並探求被保險人真意,保單上受益人欄位所寫的「法定繼承人」究竟是何人才可確定,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1號(該案件是配偶選擇拋棄繼承,法院認為那該配偶即非「法定繼承人」,不可分配保險金)。
你們覺得什麼比較合理呢?在我們討論之後,我們認為其實少數見解(認為「法定繼承人」一詞只是表明一種身分關係)應該比多數見解(認為「保保險」時已經確立誰是「法定繼承人」)合理。保險法第54條說,解釋保險契約時應該探求當事人的真義。因此比如說:若逆子家暴父親,父親表示不給他繼承(依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但卻可以在父親死後分配保險金,顯然不是該名父親的真意;又或者,離婚後再婚的情形,死者(被保險人)可能也會比較想將保險金分給再婚的配偶、而不是離掉了的那位。
雖然從條文和判決看來並沒有一定的解答,而我們認為其實少數見解比較合理一點,但是,如果想要避免日後的爭議,還是要把受益人究竟是何方神聖寫好寫滿寫清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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