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9-20更新2022-10-2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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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到水上樂園遊玩的時候,在遊樂設施以及其他樂園中的公開場合錄下周圍比基尼辣妹的影像,也拍了很多照片。與辣妹同行的男性友人事後便追隨A男、上前壓制A男,要求A男將手機交出來並且將照片和影片都刪除。
A男到水上樂園遊玩的時候,在遊樂設施以及其他樂園中的公開場合錄下周圍比基尼辣妹的影像,也拍了很多照片。與辣妹同行的男性友人事後便追隨A男、上前壓制A男,要求A男將手機交出來並且將照片和影片都刪除。A男在這邊有沒有犯法呢?男性友人們可不可以上前壓制A男(在壓制過程也對A男造成了一些擦傷),並且要求將照片或影片刪除呢?
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或錄影的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等等,即構成妨害秘密罪。依照實務見解,被害者必須要有一個「合理隱私期待」才能構成本條犯罪。合理隱私期待就是,在主觀上被害人必須要自己認為是隱私、不想讓別人看到;客觀上也要在社會普遍的理解當中認為是隱私。舉例來說,拍攝在餐廳裡用餐的明星,因為是在公開場合、大家都看得到,明星自己應該也知道會被別人看到,仍然選擇在餐廳用餐,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沒有成立本罪的空間。
回到本案,在公開場合拍攝穿著比基尼的女性,是否是拍攝一種「秘密」呢?水上樂園是大家都可以看到的地方,且個人也可以選擇是否穿著比基尼,此時應該沒有「合理隱私期待」,也不會成立本條。故本件當中A男應不會違反刑法。
若不停對穿著比基尼的特定人一直拍攝,又對方不想要被拍,確實可能會是一種違反他人意願,而實施與性相關,並且讓他人感受敵意或冒犯的行為,進而影響穿著比基尼之人在水上樂園的玩樂品質。此時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而構成「性騷擾」。然行為人構成此處的性騷擾,只會受到行政上的罰鍰作為處罰,並沒有違反刑法規定。
而男性友人們可不可以進行壓制呢?無論是在刑法第23條或民法第149條,都規定不法行為應該要是「現在」(也就是現在、立刻、馬上當下那個moment)。在本案當中,男性友人們是在對方拍攝完畢之後追上去進行壓制。此時已經不是「現在」的不法侵害了。因此就算一直對同行女性拍攝是一種性騷擾(行政上的不法),但事後追上去壓制、造成A男受傷,同行男性也不能主張自己是在替他人在正當防衛。
總而言之,雖然一直拍攝著比基尼的特定女性會造成他人不舒服的感覺,然而在本件當中,就算可能成立性騷擾,事後男性友人的「見義勇為」,可能在法律上也沒有立足之處。也許看來很有正義感,但可能會讓自己惹上更多麻煩(比如對方想告傷害)。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927/23463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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