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律師

2024-06-28更新2023-03-21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言論自由 vs. 保護尊嚴:探討公然侮辱罪的法律爭議

言論自由 vs. 保護尊嚴:探討公然侮辱罪的法律爭議
quotationmark image

在某百貨廣場內,素來不睦的男子與女子起了口角,男子似乎脫口罵了女子「醜女」,事後男子依公然侮辱罪遭到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後,男子抗辯當時只有說女子是「水面」,「醜女」是女子說「你罵我醜女」才順著她的話說的。

quotationmark image

【罵「醜女」不構成公然侮辱!?新判決出爐】

在某百貨廣場內,素來不睦的男子與女子起了口角,男子似乎脫口罵了女子「醜女」,事後男子依公然侮辱罪遭到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後,男子抗辯當時只有說女子是「水面」,「醜女」是女子說「你罵我醜女」才順著她的話說的。

一審法院認定男子構成公然侮辱罪,處男子4000元的罰金,男子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男子無罪。 為什麼二審結果跟一審不同,究竟二審法院怎麼判的?讓我們娓娓道來。

【罵什麼會成立公然侮辱,怎麼判斷?】

在看判決怎麼說前,首先要認識這個案件中涉及的犯罪-「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是指在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一起看到、聽到的公共場所中,故意用侮辱性的言論或是態度、舉動去罵、嘲笑或是污衊別人,讓別人在精神、心裡上有受到難堪或是不快,而這個行為可能還會讓別人的聲譽、人格和社會評價受到減損。

要成立這個罪的關鍵,在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有沒有「污辱性」,過往的法院認為,除了要注意行為人和被害人的性別、年齡、職業外,還要看兩個人之間的關係、是在什麼情況下做這個行為(語境)、做這個行為時候的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綜合這些因素再依照社會上一般人的語言認知來判斷。

這樣聽起來有點複雜,感覺很難判斷,那是因為公然侮辱罪某種程度上是在限制言論自由(想自由說任何話的權利),所以法院才不會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標準,而需要綜合很多個案因素去判斷。不過如果是兩人在公共場合吵架,其中一人辱罵對方「醜女」或是飆一串的髒話,在過往都有成立公然侮辱的案例。(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罵醜女案,判決怎麼說?】

回到這個案子的二審判決,法院會判男子無罪,有兩個關鍵點。

第一,是男子究竟有沒有故意罵女子「醜女」是有疑問的,法院認為依照證人的說詞,男子確實是有說出「醜女」這兩個字,但男子究竟是故意罵女子「醜女」還是只是順著女子的話說出「醜女」的沒有辦法判斷,因此男子主觀上有沒有故意要污辱女子是有疑義的。

第二,法院認為即便男子是故意要罵女子「醜女」,「醜女」這兩個字也不是侮辱性言論,判決認為「醜女」這兩個字只是在用來表達個人的審美意見,男子不是具有專業研究或社會權威地位的美學專家,因此他說出的「醜女」只是他主觀上的反應,沒有社會公信力,不會讓女子的聲譽、社會評價因為聽到這句話,就受到影響或減損。 最終法院基於上面兩個原因,撤銷一審判決,諭知男子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參照)

【判決這樣判好嗎?公然侮辱罪除罪未來可能除罪化?】

上面的判決結果,除了女子以外,社會大眾或許也會有很大的不認同,筆者也認為判決有過度扭曲解釋條文文字的傾象,確實公然侮辱罪的成立會限制一個人的言論自由所以應該用比較嚴格的標準來判斷,但當一個人被公然罵「醜女」,依照目前社會一般人對語言的認知,應該都會有受到侮辱、不快的感受,並且聲譽、社會的評價也有可能因為別人聽到而減損。

公然侮辱罪是否要繼續存在,已經有多年的討論了,也有除罪化的趨勢,認為需要除罪化的主張主要圍繞在言論自由的保護、司法資源的過度浪費;也有認為如果罵粗口就有罪,過度得擴張用這個罪處罰的界線,罵粗口應該是屬於個人的修養,要用教育來改善,不應該用到刑法和法院。但目前修法還沒通過,在刪除之前維持原先的判斷標準,不過度扭曲解釋條文的意義,導致判斷偏離社會對於污辱性言論的普遍認知,或許是比較好的做法。

新聞來源:https://reurl.cc/rL6kOO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

最新文章


logo

聯絡我們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三信大樓)

社群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