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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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更新2021-02-23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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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你我的足跡都可能被公布?

疫情之下!你我的足跡都可能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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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紐籍機師在台北趴趴走,讓大家人心惶惶,深怕防疫網產生破口。有議員將這個機師的足跡(活動史)透過記者會公布,我們如何以法律的角度看待這件事呢?傳染病防治法又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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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當前!任何人的足跡都可能被公布?】

前陣子紐籍機師在台北趴趴走,讓大家人心惶惶,深怕防疫網產生破口。有議員將這個機師的足跡(活動史)透過記者會公布,我們如何以法律的角度看待這件事呢?傳染病防治法又如何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對於上面議員公布足跡,指揮中心馬上跳出來提醒,如此可能會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而被開罰。而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至於哪些人應該遵守本條規定?足跡算不算所謂的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都有必要釐清。

【法院認為誰不能公布有關資料?】

按照上述規定除了醫療機構與人員外,其它因為業務而知悉有關資料的人也不能洩漏、公布該有關資料。但這樣的規範其實有點過廣,具體上也只能從過去法院的判決劃定範圍。而目前法院已經有特別強調不能洩漏、公布有關資料的行業別,也只有媒體業者,至於議員等政治人物是否不能公布則尚未有判決先例表示意見。 我們認為,議員的職責在於監督政府,而監督政府關於醫療部門運作過程中獲知的資料,當然也屬於上述規定所指因業務而知悉的有關資料,所以議員、立委等政治人物,也應依照上述規定而不能隨意洩露、公布。 至於一般民眾,若非因業務知悉,只要是將經過合法證實的足跡資訊轉發,便不會有任何的法律責任,但若散布假消息則有可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其他規定。

【足跡不應是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的一部分】

這部分也沒有法院表示過意見,但是我們可能可以從指揮中心的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中,可以知道指揮中心是把足跡認定是所謂有關資料的。但這樣會不會太廣?我們可以換個角度想,若只有公布足跡,其實民眾也沒有辦法跟這個病患做直接的連結而得出這個病患的身分,這次事件會知道病患身分是因為「紐籍機師」這項資訊,而不是足跡。所以指揮中心直接將足跡認定是有關資料的一部分而有公布的限制,就有商榷空間。

【有更詳細的足跡是好事,不該受到限制】

在這疫情嚴峻的時刻,只要是有經過證實,更詳細的足跡資訊對於民眾來講是利大於弊。當然原則還是要透過指揮中心公布,但其他知情人士公布,在不違反病患的隱私下,我們認為不該有過多的限制與法律責任,以免造成寒蟬效應,也讓大家不知道哪裡可能有染疫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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