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5-13更新2023-07-18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近期一群大學生和熱炒店之間因為提供白飯的問題,產生爭議,雙方因爲留言、互相的回應,加上媒體渲染以及社會大眾的討論,出現最近的「白飯之亂」。
近期一群大學生和熱炒店之間因為提供白飯的問題,產生爭議,雙方因爲留言、互相的回應,加上媒體渲染以及社會大眾的討論,出現最近的「白飯之亂」。
這之中輿論誰對誰錯,我們暫且不討論,就單純的聚焦在「熱炒店到底有沒有給白飯的義務?」來討論背後的法律問題!
當去熱炒店聚會、吃飯時,常常熱炒店都會有一桶桶的白飯會免費供應給客人配下飯的菜,不過每一間店的做法都不太一樣,有時候店家會在牆壁上或是在菜單上寫「無限供應白飯」;有時候會寫上「免費供應白飯」;但有時候店家不會寫,只會將裝有白飯的桶子放在餐廳裡,讓客人自己取用。
那當白飯沒有的時候,客人有沒有權利可以跟老闆要白飯,老闆有沒有一定要給的義務,上面三種不同的狀況,雖然看起來好像沒什麼差別,但其實會衍生出不一樣的法律關係,也就會產生老闆到底有沒有一定要給客人白飯的問題。
熱炒店提供白飯這件事情,是不是店家的義務而必須要提供,可以用這個行為是老闆和客人成立契約的「契約履行義務」還是老闆的「好意施惠」來判斷。
首先,契約履行的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有互相成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而根據契約的條款、意思成立契約,這時雙方就要互相負擔契約履行的義務(例如,客人到熱炒店點菜,老闆提供菜,雙方買賣菜餚的關係就是一個買賣契約,客人有付錢的義務,老闆則有提供菜的義務)。此外要注意的是,有些契約義務並不會直接寫在契約之中,這些義務是為了履行契約給付義務或保護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而基於誠信原則所發展出的義務,也就是所謂的「附隨義務」,這些義務雖然沒有寫在契約之中,但也會被認為是必須履行事情。最常見的附隨義務,就像是僱主幫勞工保勞保。
至於「好意施惠」則是指,雙方的行為雖然當事人之間有約定,但這個約定只是基於人際交往的情誼或是基於社會公同生活互相扶持協助,本於善意為基礎才約定的,並且這個約定是「無償」的,此外雙方並沒有成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所以是不會成立民法上的契約,因此「好意施惠」的行為,並不會受到法律上的拘束,也沒有必須要履行的義務。
那老闆到底有沒有給白飯的義務呢?
筆者認為如果老闆有在牆壁或是菜單上寫「無限供應白飯」那無限供應白飯就有可能會變成契約的一部分或是雙方買菜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這時候客人跟老闆要白飯,老闆就有一定要給白飯的義務,而不能拒絕,如果拒絕了則可能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但是如果 是寫「免費供應」或甚至是沒有寫的時候,就不一定了。如果把寫免費供應或是沒有寫認為是依照一般的社會通念,具有促進老闆履行熱炒餐點買賣契約的主契約義務的功能,那這時候給白飯就會變成一種「義務」,老闆不可以不給;但如果認為給白飯只是一種,老闆站在社會上人際交往的情誼、互相扶持的角度本於善意,才提供的「好意施惠」,那給白飯的這部分,就不會是賣菜餚買賣契約的一部分,老闆也就沒有給白飯的義務。
但究竟是哪一個呢?在過往並沒有法院判決明確說明,也牽涉到每個人心中的價值和社會通念的變化,老闆到底有沒有給白飯的義務呢?再讓讀者依照上面判斷的標準思考看看,在下面留言!
新聞來源:https://www.ctwant.com/article/26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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