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11-18更新2020-05-1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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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媽媽和讀國中的孩子逛連鎖日用品美妝賣場時,發現賣場公開陳列女性情趣按摩棒,於是向高雄市府檢舉,高雄市社會局前往賣場稽查,以違反《兒少法》第43條第3項不得公然販售有害青少年身心商品為由要求下架,高雄社會局得處理合理嗎?
一名媽媽和讀國中的孩子逛連鎖日用品美妝賣場時,發現賣場公開陳列女性情趣按摩棒,於是向高雄市府檢舉,高雄市社會局前往賣場稽查,以違反《兒少法》第43條第3項不得公然販售有害青少年身心商品為由要求下架,高雄社會局得處理合理嗎?
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人不能販賣會違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猥褻物質或物品給他們,也不能對他們散布猥褻內容或物品,另 外為了不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刑法也禁止散布、販賣或公然陳列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參兒少法第43條、刑法第235條)
按摩棒是不是屬於猥褻物品,司法實務上曾經有討論。根據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1658 號,按摩棒不是猥褻物品。
法務部說:「猥褻物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剌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物品,但按摩棒與真實男女性器官明顯不同,還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性慾及厭惡,而且是合法提供無性伴侶的人適當解決性需求的方式,也有助於降低性犯罪與色情交易,沒有認定為猥褻物品的必要,猥褻物品的概念應該隨時代進步及社會開放程度而有所調整。」
賣場雖然採開架式陳列販售情趣用品,不過有懸掛「禁止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購買」字樣的告示牌,所以不是讓所有年齡層的消費者都可以選購,賣場沒有要賣給未成年的兒童和少年,另外所謂的散布,實務上是指將具有猥褻的物體散發傳布公眾,必須有實際交付的行為才行,賣場擺設商品在貨架上並不是算散布行為,所以社會局裁罰的基礎恐怕有問題。(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2057 號判決)
最重要的關鍵,情趣按摩棒算不算是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色情、猥褻物品,其實商場和美妝藥局也會陳列保險套、潤滑液,這類會讓人直接聯想到「性」的商品,就等於猥褻和色情物品嗎?如果認為兒 童及少年不該太早接觸或使用,是不是也該考慮一併禁止公開陳列販賣,否則保險套跟潤滑液可以,情趣按摩棒卻不行,這之間的差別對待就造成裁罰標準不一。
大家小時候可能都有被大人說過「小孩子不要問那麼多、長大就知道了」,但孩子對事物感到好奇時,家長應該想想如何向孩子們解釋,例如為什麼某些商品只有滿18歲的人可以購買,比起避而不談,大大方方教導正確觀念,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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