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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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更新2022-10-2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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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槍的困難選擇:合法性、必要性與風險評估

警察用槍的困難選擇:合法性、必要性與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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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動!」嫌犯聽到警察的喝斥,開始拔腿狂奔,這時警方派出警犬咬住嫌犯,被警犬撲倒的嫌犯,從小背包中掏出了手槍瞄準警犬的頭,想要打死警犬脫身,警察們圍了上來,用步槍將嫌犯擊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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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救警犬可以開槍擊斃犯人嗎?】

「不要動!」嫌犯聽到警察的喝斥,開始拔腿狂奔,這時警方派出警犬咬住嫌犯,被警犬撲倒的嫌犯,從小背包中掏出了手槍瞄準警犬的頭,想要打死警犬脫身,警察們圍了上來,用步槍將嫌犯擊斃。 這個宛如動作電影驚心動魄的場面,發生在幾個月前的美國街頭。 警方將嫌犯擊斃後,引發了討論,警察甚麼時候可以用槍? 用槍可以用到甚麼程度?

【警察甚麼時候可以開槍?】

如果這個案子發生在台灣,警察可以怎麼做?

在台灣,當警察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不只是用槍,只要用到警械,就會被「警械使用條例」(以下稱:「警械條例」)規範。警械條例規定警察在執勤時,在甚麼時候可以用甚麼警械,像是警棍、警刀、槍的規定,對警察來說警械條例不只是一個賦予他們使用警械的規定,也是一個限制他們不可以任意使用警械的規定。

而在槍枝的使用上,依照警械條例的第4條,就有規定7種情況,警察可以合法使用槍枝,除此之外內政部警政署也有公布「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更詳細的規定警察在什麼情形可以用槍,包含要判斷嫌犯的危險程度、有沒有拿武器、現場的人數、或是有沒有其他不用槍的方案,在現場評估後才可以用槍。

目前警察用槍在實務的案子裡,法院在大部分的案件中,都肯定警察用槍時機的判斷。但都會進一步討論下一個問題,那就是槍可以怎麼用?

【警察用槍怎麼用?可以射哪裡?】

當警察拔出槍面對嫌犯,是對空鳴槍?是射車子輪胎?是射嫌犯的腳?還是可以直接把嫌犯擊斃?這些疑問是警察拿著槍時,必須要在腦中迅速判斷的。而 警械條例的第6條也有規定,警察在使用槍械的時候,不可以逾越必要的程度。

但每個情況都不同,用槍合不合理?有沒有超過必要程度?並沒有一個固定的判斷結果,都要在個案中,以嫌犯武力、行為,還有有沒有對警察造成身體、生命的危險等因素,綜合判斷才行,讓我們看幾個法院的判斷。

1.警察違反警械條例,並且構成過失致死罪 在這個案子裡,警察要對抗的是一個沒有拿武器的嫌犯,當時警察先以警棍、辣椒水和嫌犯對抗,但嫌犯仍然有行動能力,並且想駕駛警車逃離,這時警察拔出警槍,對嫌犯的下半身部位連開了9槍,嫌犯因此腰部、下半身中彈,大量失血而死。 法院判斷認為雖然當時情況非常緊急,並且從前面的搏鬥中可以知道嫌犯的危險性警察是可以用槍的,但當嫌犯剛進入警車內要開車時,並沒有駕車撞擊警察,警察在近距離下開9槍。警察應該可以知道,這樣嫌犯可能會死亡,要使嫌犯不能逃脫,沒有連開9槍的必要性,因此認為警察用槍超過必要的程度,是違法的。(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00號刑事判決參照)

2.警察沒有違反警械條例 另一個案子中,嫌犯以車衝撞警察,警察先朝嫌犯車子的輪子開槍,在嫌犯也拔出槍要攻擊警察時,警察先發制人朝嫌犯開槍,將嫌犯擊斃。 法院判斷當時警方已經受到嫌犯的車衝撞、拖拉,並且嫌犯的手槍具有殺傷力,在他拔出槍的時候,警方的生命安全顯然已經有危險,情況急迫下,在嫌犯還沒開槍前,先發制人,開槍往嫌犯的車窗打去,沒有超過必要的程度,因此符合警械條例的規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參照)

【警察用槍大難題,近期修法可關注】

回到上面的案子,如果用我國的法律來判斷的話。 在警察可不可以用槍的部分,是可以的。依照目前的警械條例,當嫌犯已經拔出槍時,是符合警察可以用槍的規定。

而在開槍把嫌犯擊斃的部分,就要思考,當時嫌犯已經被警犬咬住,並且警察們已經圍上嫌犯,在近距離的情況下,是不是可以射擊嫌犯的腳,或是用其他方式壓制嫌犯,而不需要直接將他擊斃,直接擊斃有沒有超過用槍的必要程度。

當然在緊急的情況下,很難去全盤的思考,並且在嫌犯不是靜止不動時,也很難精準地控制開槍會打到甚麼部位,對第一線面對嫌犯的警察來說,需要在自己生命、逮捕嫌犯、嫌犯生命、合不合法多個難題下取捨,因此判斷警察用槍的方法合不合理依舊是大難題。但警察依法用槍,本是在法治國家中藉由人民授權而來,警察在用槍時,還是有努力在合法範圍內使用的必要。 近期警械條例也有修法,增加了一些警察可以使用槍枝的情形,警察用槍的議題,未來仍然可以持續關注!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1003/23504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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