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03-17更新2020-02-1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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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12月的巴賽爾藝術展上,藝術家莫瑞吉奧卡蘭特用膠帶把香蕉黏在牆上,作為一項藝術品。也有3位買家分別花了約12萬美金買下這項藝術品。後來有位表演藝術家,擅自將強上的香蕉拆下來吃掉!這位表演藝術家將藝術品吃掉的行為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在去年12月的巴賽爾藝術展上,藝術家莫瑞吉奧卡蘭特用膠帶把香蕉黏在牆上,作為一項藝術品。也有3位買家分別花了約12萬美金買下這項藝術品。後來有位表演藝術家,擅自將強上的香蕉拆下來吃掉!這位表演藝術家將藝術品吃掉的行為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刑法上的毀損罪要成立,需要對於別人的物品有「毀棄」、「損壞」或使它「不堪使用」的行為。毀棄意思是讓毀滅這個物品的存在;損壞是由對外型的變動降低這個物品的使用功能;使它「不堪使用」則是用外型變動以外其他方式讓這個物品的使用價值降低。
如果今天是把朋友放在桌上的香蕉拿來吃掉,因為法院認為,香蕉的使用方式就是用來吃的,所以沒辦法解釋成是「毀棄」、「損壞」、使它「不堪使用」的行為,所以不會成 立刑法上的毀損罪的,但另外可能會有竊盜罪的問題!
但在這個藝術展上,香蕉不只是一種食物,它也是一項藝術品,那這樣把藝術品吃掉會不會算是毀損呢? 一個角度是這項藝術品的香蕉本來就是會不斷更換的,再加上藝術家也說:「包括這場精心編排的展覽以及香蕉,通通都是作品的一部分。」。這項藝術品是一項行為藝術,重點是把香蕉貼在牆上和有人願意用高價買它,而香蕉本身並不是藝術品本身的重點。這樣的話,把香蕉吃掉,並沒有「毀棄」、「損壞」藝術品本身,更沒有影響藝術品的使用價值,因此也不會成立毀損罪。
但如果藝術家自己覺得非這根香蕉不可的話,認為藝術的價值因為香蕉被吃掉而降低的話,是不是可以成立毀損罪呢? 我認為物品使用的價值有沒有降低,應該是要由社會通念來判斷的,物品持有者的主觀感受不應該用刑法來處理,刑法應該只用來處理最嚴重的問題,這也是刑法謙抑性的表現。所以我還是認為不會構成毀損罪的。
但說了這麼多,畢竟最後是不是成罪,還是要法院來判斷,而且民事損害賠償也不以刑事罪責成立為必要,所以要我嗑12萬美元的香蕉,我還真的是會抖抖的,只能說吃香蕉的行為藝術家真有guts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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