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4-26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結婚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中,為了保障自己婚後的權益所作的協議,就是婚前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私人間可以就想約定的事情簽訂契約,所以婚前契約是有法律效力的。不過要注意的是婚前契約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部分會無效(民法第72條參照),比如說約定其中一方有違反協議內容即離婚,因為婚姻關係的消滅非常注重當事人真意,不能作為條件而預先表示,而且婚前契約應該以延續婚姻為目的,所以這樣的約定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喔!
結婚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為了保障自己婚後的權益所作的協議,就是婚前契約(亦可稱婚姻中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私人間可以就想約定的事情簽訂契約,所以婚前契約或是婚姻中契約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姻契約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部分會無效(民法第72條參照),比如說約定其中一方有違反契約內容即離婚,因為婚姻關係的消滅非常注重當事人真意,不能作為條件而預先表示,而且婚前契約或是婚姻中契約都應該以延續婚姻為目的,所以這樣的約定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喔!
律師曾經看過一份婚前契約內容,雙方在契約尾聲協議:此約於雙方簽定後五年內有效。究竟此種對於婚前契約定期限的約定是否有效呢?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呢?實務上看到的婚前契約多為適用於整段婚姻關係,很少特別明定契約期限,目前在法院 公開的判決裡面尚無針對婚前契約約定期限而有爭議的案件。律師認為,由於婚前契約的設立是以保障雙方婚姻為目的,所以如果約定期限用來確立雙方婚姻前期互動的默契,在達成共識後覺得這些約法三章已不必要,而終止婚前契約,明定契約期限似無不可。
前面提到的個案,他們在這份婚前契約裡面約定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這裡插播一下,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能自行決定對於財產的管理與使用方式,並且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細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若未約定依法即為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參照)。而個案中因為有約定婚前契約的期限,對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屬於何類,會有什麼影響呢?依照民法1017條第3項規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我們認為,個案情形雖然不是法條明文的改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但他們之間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期限到期,回歸未約定財產制的狀態,依照規範目的跟立法意旨,個案可以類推適用本條,在婚前契約期限到期後,兩者的夫妻財產制開始為法定財產制,而此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喔!
※網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