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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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更新2019-09-03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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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豹與石虎:著作權下的扭曲與侵害

花豹與石虎:著作權下的扭曲與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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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虎與花豹之爭在台灣列車中上演。姑且不管圖庫能不能使用,「把花豹講成石虎」,這種「扭曲他人作品」的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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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花豹變你的石虎,侵害我的著作權】

石虎與花豹之爭在台灣列車中上演。姑且不管圖庫能不能使用,「把花豹講成石虎」,這種「扭曲他人作品」的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著作權有「禁止不正當變更」的權利】

侵害著作權,除了常見的盜圖、抄襲以外,其實也包含了「不正當的變更」。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可以「歪曲、割裂、竄改」或是用其他方式改變他人的作品(不論是改變內容、形式或是單純名目都一樣)。如果導致作者名譽受損,作者可以向法院提告禁止這種行徑。

這樣講起來也許有點難懂,那麼說成是「禁止醜化權」或許你就瞭解了。

【把花豹講成石虎,是不是一種醜化呢?】

醜化的標準,其實有點不清楚。目前法院的見解通常是認為,並不是「一有變更,就算醜化」,而是要有重要的、足以影響名譽的變更,才算醜化。

實務上曾出現的案例,認為「不算醜化」的包含:

  1. 僅擷取他人部分留言內容(例如把A、B、C段落刪減剩B)
  2. 僅增加說明性的文字或封皮(例如增加出版社名稱、免費使用的說明)
  3. 基於正當理由所做的切割或擷取(例如為了上傳便利而將電子檔拆分、為了符合空間而去除背景)

至於「算醜化的」,包含:

  1. 變更作品名稱(例如A牌的腳踏車,說是B牌的)
  2. 改作、同人作(例如動畫改成漫畫、變更畫風衍生作品)

從這些標準來看,所謂的「醜化」,似乎都要經過一段把原作品「加工」的流程。這次的事件,似乎是當事人將花豹講成石虎,並沒有對當事石虎進行相關的變更,因此,或許並不算是一種醜化,而沒有侵害著作權。

把花豹講成石虎,雖然可能沒有著作權的問題,但把別人的作品說成是自己的作品,那又另當別論。著作權法也有「姓名表示權」,擅自把別人的功勞說成自己的,可能就有侵害姓名表示權的疑慮。

這次的事件,其實讓我想起之前華爾街的公牛與女孩事件。當時也是有一個藝術家在華爾街著名金牛的面前,放置另一個同樣材質的女孩,被稱作「無畏的女孩(Fearless girl)」,這讓公牛的作者跳腳了,認為他的作品意念被侵害與扭曲。 可惜的是這件事最後沒鬧到法院,女孩的放置期限到期也並搬移至別處,不然我還真想看看美國的法官會怎麼判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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