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借我錢,啊我有錢再還你】
在社會交往當中,時常會有誰跟誰借錢,但是卻沒有約定什麼時候要還錢,或只是說「先借我,我有錢就還你」,要是債務人(借錢的人)永遠都沒有有錢的那天呢?是不是就永遠無法把錢要回來了?
【無確定期限的債務⋯⋯】
簡單來說,無確定期限的債務就是「錢是一定要還的,但什麼時候還錢並不確定」。而無確定期限的債務在法律上又分作兩種 ,一種叫作「不定期債務」,另外一種叫作「不確定期限之債務」,這兩個名詞看起來很像,但是在法律上債權人能夠行使的權利卻不相同!
「不定期債務」就是雙方並沒有講好什麼時候要還錢,而「不確定期限之債務」則是有一個期限在,只是何時期限到來並不確定,舉例來說:如果雙方約定「烏俄戰爭結束時,我就還你100萬」,這就是「不確定期限之債務」。而這兩種不同的債務會對債權人的權利產生什麼影響呢?
若是「不定期債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清償(民法第315條);然而若是「不確定期限之債務」,則必須要等到期限真的到來,才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借款(民法第316條)。所以在前述烏俄戰爭的例子,如果烏俄戰爭一直不結束,債權人就無法要債務人還錢。順道一提,無論是不定期債務或者是不確定期限之債務,都要依照民法第229條第2項進行催告(催告就是跟對方說時辰已到請還錢)之後,債務人才算給付遲延、才會開始計算民法第233條的遲延利息。
【回到「有錢再還」】
回到本題,有錢再還到底是「不定期債務」還是「不確定期限之債務」?如果是前者,債權人可以隨時催告對方請求債務人償還借款,若是後者,債權人就得真的等到對方有錢才可以要對方還款。目前在實務上小編沒有找到一個很明確的答案,不過有少數判決可以提供給我們蛛絲馬跡,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中,即表示債務人向債權人允諾「有錢再還」,只是暫時寬限之意,否則債務人若一直躲藏,則債權人根本不可能有拿到錢的一天,所以判決債務人應該要依照雙方和解契約向債權人還錢。從這個判決來看,法院似乎比較 偏向認為「有錢再還」是「不定期債務」,債務人不可以等到真的有錢那天才還。
「錢借我,我有錢再還你」這樣的文句可能會造成一個句子各自表述的問題,所以若大家真的有一天要面對借別人錢或跟別人借錢的情形,還是要講清楚、最好在書面契約寫清楚,以免日後有更多的爭執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