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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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更新2022-10-1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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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監控配偶的行蹤:究竟是愛還是侵犯隱私?

偷偷監控配偶的行蹤:究竟是愛還是侵犯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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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你愛到想要每一分每一秒都知道你在哪裡,在高雄有一位趙姓人妻偷偷操作丈夫的手機,開啟Google map中位置資訊分享功能,將丈夫的位置分享給她,藉此即時追蹤監控丈夫行蹤,趙姓人妻這樣的做法會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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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知道配偶在哪裡,偷偷監控他的行蹤,這樣會構成犯罪嗎?】

愛你愛到想要每一分每一秒都知道你在哪裡,在高雄有一位趙姓人妻偷偷操作丈夫的手機,開啟Google map中位置資訊分享功能,將丈夫的位置分享給她,藉此即時追蹤監控丈夫行蹤,趙姓人妻這樣的做法會有什麼問題嗎?

【趙姓人妻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罪」】

刑法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罪」之條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Google map位置分享功能以網路傳輸,讓分享對象可以知道即時位置資訊、最近造訪地點、移動方式、裝置等資訊的電磁紀錄,趙姓人妻無正當法律上理由,開啟Google map位置分享功能,以電磁紀錄竊錄丈夫的非公開活動,侵害他的隱私權,可能會成立刑法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罪」。

【趙姓人妻的行為可能觸犯家暴防治法之家庭暴力罪,丈夫可以申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的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則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趙姓人妻與其丈夫為配偶關係,為家暴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的家庭成員,如上所述,趙姓人妻故意跟蹤丈夫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可能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的「家庭暴力罪」,丈夫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趙姓人妻為跟蹤行為。

【趙姓人妻的行為可能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在生活中被跟蹤騷擾,被害人可以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行為人是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跟蹤騷擾,則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警可以偵辦。(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參照)

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或警察機關依職權,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書面告誡後2年內,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5條參照)

趙姓人妻開啟丈夫手機中Google map位置資訊分享功能,持續、反覆地為跟蹤行為,造成丈夫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為跟蹤騷擾行為,可能會被丈夫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提出告訴,或是向警察機關請求核發書面告誡,兩年內再犯,則可以向法院請求保護令。

這個例子告訴我們,如果要追蹤配偶行蹤,應該要和對方討論後,得到對方同意,再將手機定位追蹤開啟,才不會不小心吃上官司,而且安全感的來源或許不是必須掌握對方的一舉一動,而是以信任為基礎,練習由自己給予自己,當雙方缺乏互信,追蹤行蹤不一定是維繫感情的良方,果斷放手也是個不錯的選擇。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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