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1-26更新2020-08-0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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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們曾經探討過這個問題:15歲以下兒童身故到底該不該理賠、要理賠到什麼範圍,一直以來保險法107條的規定立場都搖擺不定,加上五月底通過的最新修正,本條前前後後總共修法過八次了。
之前我們曾經探討過這個問題:15歲以下兒童身故到底該不該理賠、要理賠到什麼範圍,一直以來保險法107條的規定立場都搖擺不定,加上五月底通過的最新修正,本條前前後後總共修法過八次了。
這次是新增了:【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身故,可以領遺產稅法中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也就是說,未滿15歲的兒童死亡在以前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但現在可以領遺產稅法喪葬費的扣除額123萬 元的一半,可以領61.5萬元。
這次的修法,跟我們的觀點採取了不一樣的立場。 但這也是我們當初擔心的問題:難道61.5萬的理賠額,是完全不會有道德風險的嗎?或許以實物給付的理賠方式,比新修法的規定更能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
另外有說法認為,新法上路前要趕快再先買保單,才能保障兒童的權益,但我認為這個說法也不完全正確。
因為在這次修法之前,未滿15歲的兒童只能拿回所繳保險費;但這次修法之後,可以理賠到不超過61.5萬的喪葬費用,若以拿得到理賠的角度來說,這次的修法反而是比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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