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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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鄰居噪音吵不停!除了震樓神器還能怎麼做?律師教你這招!

鄰居噪音吵不停!除了震樓神器還能怎麼做?律師教你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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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到鄰居太吵的抱怨嗎?住宅區噪音問題層出不窮,這些噪音糾紛往往讓人困擾不已。面對鄰居製造的噪音,我們除了溝通協調外,還有其他的解決方法嗎?本文特別邀請到專業律師,來為大家解析噪音相關法律,教你如何運用法律途徑,有效解決鄰居噪音問題,讓你的居住品質不再受到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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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一直製造噪音沒有違法嗎?違什麼法?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鄰居製造噪音的情況。這些噪音可能來自於過大的音響聲音、寵物叫聲、夫妻吵架、小孩跑跳,或是拖拉傢具物品等各種活動。,造成其他住戶的困擾。

常見的住宅噪音類型及其特性

噪音類型噪音特性管制難易度
裝修施工持續時間長,音量大易於蒐證與管制
音響設備低頻噪音,穿透力強較易蒐證,但不易管制
寵物噪音多為間歇性,不穩定較難蒐證與管制
人為活動噪音發生時間不固定,持續時間短蒐證與管制難度高

(一)多大聲算噪音?噪音管制法的噪音定義

噪音管制法所稱之噪音,是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該法主要規範具持續性或易測量之噪音,且限於噪音管制區或特定對象所產生之聲音,超過下述管制標準之噪音,即屬噪音管制法規範之對象,主管機關得依法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

管制區類別描述時段時間分貝上限
第一類管制區極需安寧地區,如風景區、保護區日間7:00~19:0055
晚間19:00~22:0050
夜間22:00~翌日7:0045
第二類管制區住宅使用為主的地區,如文教區日間7:00~19:0060
晚間19:00~22:0055
夜間22:00~翌日7:0050
第三類管制區住商混合或住工混合地區日間7:00~19:0065
晚間19:00~23:0060
夜間23:00~翌日7:0055
第四類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的地區日間7:00~19:0075
晚間19:00~23:0070
夜間23:00~翌日7:0065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噪音規範

除了噪音管制法外,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對噪音有所規範,根據社維法第72條第3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以被處以6000元以下罰鍰。

(三)北市噪音規範

另外,台北市環保局也有較噪音防制法更嚴格的規範,在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8點間,禁止在住宅區有使用擴音設備撥放音樂或影響居住安寧的商業行為,若有違規可以直接撥打1999,市政府將依法要求改善,並可處3千元到3萬元罰鍰。

(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也有規定住戶不得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如果經協調還是持續製造噪音,住戶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理。

跟鄰居溝通無效還可以怎麼辦?該報警還是檢舉?

當遇到鄰居噪音問題時,首先應該以理性、友善的態度與鄰居溝通。然而,若多次溝通仍無法獲得改善,瞭解法律途徑也是捍衛自身權益的重要方法。

(一)不同類型的噪音要找不同人!

主管機關噪音類型相關法規
環保局公告禁止行為產生的噪音: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時間內、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的行為所產生的噪音,如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的噪音:如餐廳、卡拉OK店、工廠、工地等噪音、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的機動車輛、民用飛機等。
噪音管制法第8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
噪音管制法第11條
警察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噪音,例如:大聲喧嘩、各式樂器彈奏或演奏聲、飼養寵物之吠聲。噪音管制法第6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管委會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二)向管委會反映

當鄰居製造噪音擾鄰時,住戶可以先向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反應,請他們出面制止或依照規約處理。管理委員會或負責人有責任維護住戶的居住品質,並確保大家遵守公寓大廈的規約。透過他們的協調與溝通,許多噪音問題都能獲得改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規範公寓大廈之管理與使用事項之法律。該條例授權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載明禁止住戶製造噪音之事項。

常見納入規約的噪音管理規範如下:

噪音管理事項規範內容
樓地板噪音於夜間 10 時至翌日 7 時禁止從事重物搬運、跳躍等製造噪音行為
裝修施工噪音禁止於夜間 8 時至翌日 8 時從事室內裝修工程
電器用品噪音使用吵雜之電器用品如吸塵器、洗衣機,應避免於夜間 10 時後使用

住戶若違反規約中噪音管理規定,管理委員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其實施法律賦予的制止、排除措施,以維護居住環境安寧。

(三)鄰居噪音找環保局檢舉有用嗎?

面對鄰居噪音問題,許多人第一時間會想到向環保局陳情,希望透過噪音報警來解決困擾。然而,實際上環保局在處理近鄰噪音問題上常常面臨難題。以下將分析環保機關難以有效管制鄰居噪音的原因。

近鄰噪音不屬於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處理的權責範圍

噪音管制法第6條明確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這意味著,近鄰噪音問題原則上並不屬於環保局的管轄範圍。當民眾進行噪音報警時,環保局往往因法律授權有限而無法直接介入處理。

綜上所述,由於人為活動噪音的特性以及法規權責的限制,環保機關在管制鄰居噪音上常感到力不從心。面對這類問題,噪音報警的效果可能有限。住戶遇到噪音糾紛時,不妨先與鄰居溝通協調,或尋求警察機關及其他法律途徑的協助。

人為活動噪音難以量測判定

鄰居噪音大多來自日常生活中的人為活動,如談話、走動、關門等。這類噪音通常具有間歇性和不穩定性,難以準確量測其分貝值。即使透過鄰居噪音檢舉,環保稽查人員到場時,噪音源可能已經消失,無法當場取締。此外,人為活動噪音的主觀感受因人而異,對公務人員來說也有判定上的困難。

(四)噪音報警有用嗎?

針對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但又妨害公眾安寧的近鄰噪音,像是住家噪音、動物叫聲等,也可以找警察來處理。若處理員警親身了解後,認定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的話,可認為是妨害公眾安寧。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員警對於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而妨害公眾安寧的人,最重可對他處以6000元罰鍰。

針對鄰居噪音問題,蒐證是十分重要的。建議可以使用噪音計或錄音筆等鄰居噪音蒐證器材,記錄下噪音發生的時間、持續時長與分貝數,作為日後舉證的依據。

(五)提告鄰居噪音告得成嗎?

依民法請求禁止喧囂侵入

當鄰居噪音已經達到社會通念無法容忍的程度,嚴重干擾生活安寧時,可以依民法第793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禁止噪音持續侵入。就算是租屋在外,承租人也可以準用本條規定請求禁止噪音侵入。但要注意,如果噪音侵入的情形很輕微,或依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以認為相當的話,法院多認為不應允許這樣的請求。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除了請求禁止噪音侵入之外,因為「居住安寧」是屬於法律上所保護的人格權益,如果對方在居住區發出超越一般人可以忍受的噪音,而且情節重大的話,即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不過,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原告身上,因此在提起訴訟前,需要先蒐集足夠的噪音證據,例如錄音檔、噪音分貝數據等,以證明噪音已經構成生活上的困擾。此外,訴訟程序較為耗時,也需要負擔一定的訴訟費用,因此在決定是否提告時,需要審慎評估自身的狀況。 在蒐集噪音證據時,可以利用錄音筆或攝影機等鄰居噪音蒐證器材,詳實記錄噪音發生的時間、持續時長及音量分貝等關鍵資訊。必要時,也可尋求其他受噪音困擾的鄰居共同見證,或發起連署,以增加證據的可信度。

但在蒐證的過程中,也務必謹慎,避免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以免反而衍生其他的法律問題。若最終決定提起法律訴訟,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利後續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噪音糾紛時,完整的噪音蒐證資料將是至關重要的關鍵證據。 面對鄰居噪音的困擾,除了蒐證取證外,也要注意自我保護。長期處於噪音環境中,易對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在尋求解決之道的同時,也要適時調整自己的心態,學習放鬆紓壓的方法,如深呼吸、冥想等,並盡量避免直接與製造噪音者發生衝突。透過循法律途徑,配合鄰居噪音蒐證器材,是維護自身權益,擺脫噪音困擾的合理方式。

法律途徑適用情況優點缺點
向警察機關報案情節嚴重的噪音問題處理速度快、直接有效警察機關未必會積極處理
依民法請求禁止喧囂侵入噪音已構成生活干擾可永久禁止噪音侵入法院認定標準較高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噪音嚴重影響生活品質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舉證不易、訴訟費用高

鄰居噪音判決分享

(一)寵物叫聲擾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888 號民事判決

被告飼養犬隻不分日夜連續吠叫造成鄰居困擾,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法院判決原告應對房屋所產生犬隻吠叫之聲響加強隔音措施,不得有超過50分貝聲響侵入原告房屋,並應賠償原告10萬元

(二)工廠噪音擾鄰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437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被告的工廠在一年間被環保局以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裁罰達26件,縱然有改善,但仍有夜間超過標準值0.5 分貝之情形,原告以其權益(舒適安寧之生活環境)有遭侵害的可能,因此要求防止對方繼續和要求賠償都是於法有據的,工廠應賠償8名鄰居每人10萬元,且工廠的聲音日間(上午7時至下午7時)不得超過全頻67分貝、低頻44分貝;晚間(晚上7時至11時)不得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44分貝;夜間(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不得超過全頻52分貝、低頻41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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