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6-14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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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江湖走跳,互相照顧,有時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人跟你說他有多可憐,於是你借了他一大筆錢之後,還不出錢,好一點的可能會跟你協商他要如何還款,比較倒霉的話則是借款人人間蒸發,你也要不到錢。到底這時候只是屬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或者是已經涉及刑事上的詐欺了呢?
大家在江湖走跳,互相照顧,有時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人跟你說他有多可憐,於是你借了他一大筆錢之後,還不出錢,好一點的可能會跟你協商他要如何還款,比較倒霉的話則是借款人人間蒸發,你也要不到錢。到底這時候只是屬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或者是已經涉及刑事上的詐欺了呢?
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5289號的見解認為,在互負義務的雙務契約中,屬於詐欺而非單純屬於民事糾紛的有兩種情形:締約詐欺與履約詐欺。前者指的是,締約時就騙了對方,比如說:當事人明明就知道要賣你的這隻手機是山寨版的哀鳳,仍然以哀鳳13pro的價錢賣你。後者指的是締約之後、履約時有騙人的情形,又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與「不純正的履約詐欺」。「純正的履約詐欺」指的是後來履約時 有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魚目混珠的情形;「不純正的履約詐欺」是締約之初就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拿被害人的錢,不打算履行自己的義務,比如說,早就想好現在跟你借錢但根本沒打算要還。
在借錢但後來卻沒有還錢的情形,若成立詐欺,會是屬於上述最高法院見解當中的「不純正履約詐欺」。然是否真的會成立詐欺,仍然要看借款人是否一開始就打從心底不想還錢,或只是因為事後因為經濟狀況不佳而還不出錢。這樣的見解在其他法院實務判決當中也可得知,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782號就寫到,並非只要一不還錢就成立刑事上的詐欺罪,仍然還需要去判斷當事人的主觀意思(有沒有想詐欺的意思),所以不能因為對方不還錢就推斷有涉嫌詐欺罪。
法院跟大家一樣,都不會讀心術,因此多是參照客觀情形來判斷是否借款人「自始無意給付」、一開始就打算騙錢。上述高等法院的判決就有提到「被告自白(自己承認騙錢)」、「或依據其他證據可以認定是透過民事違約手段從事刑事詐欺行為」可以作為判斷標準;另外是否重複犯詐欺罪、一路借一路騙的累犯也是法院會審酌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720號);明明借錢時早就無還款能力,佯稱自己財力雄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383號)等等,上述這些客觀事實都可以用來判斷到底當事人之間只是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或者已 經涉及刑事上的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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