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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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更新2022-07-09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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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開「國防布!」要求政府將資訊公開有哪些方式?律師教你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掀開「國防布!」要求政府將資訊公開有哪些方式?律師教你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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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當孩子生病時,父母無不心急如焚想要盡快將孩子送醫,讓孩子受到良好的醫療處置,如果就醫被延誤了,也會想找出原因,了解究竟是哪個環節出問題,這就需要調閱消防局的報案電話錄音才能還原事實的真相,民眾是否可以調取消防局的報案電話錄音?要如何調取呢?讓我們從恩恩的案子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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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知的權利,要求政府將資訊公開有哪些方式?】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當孩子生病時,父母無不心急如焚想要盡快將孩子送醫,讓孩子受到良好的醫療處置,如果就醫被延誤了,也會想找出原因,了解究竟是哪個環節出問題,這就需要調閱消防局的報案電話錄音才能還原事實的真相,民眾是否可以調取消防局的報案電話錄音?要如何調取呢?讓我們從恩恩的案子來分析。

【報案錄音是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的政府資訊】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所謂的「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恩恩案的錄音為消防局作成,儲存於媒介物,可以用聽來理解的記錄訊息,是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的政府資訊。

【人民可以請求政府提供資訊,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資訊與個人隱私無關】

政府資訊分為主動公開或人民透過申請請求政府提供,例如:法律、施政計畫、業務統計與預決算書等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 其他政府資訊則由人民填寫申請書,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申請日期等,請求政府提供。 但依該法第18條,如果政府資訊是國家機密或應秘密事項,或是公開或提供會阻礙犯罪偵查、妨害政府機關的監督管理、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等情形,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也就是說,如果符合上述情形,政府可以拒絕提供政府資訊。 恩恩案就是如此,政府以侵害個人隱私為理由,拒絕提供錄音,雖然對此理由過往已有法院判決認為「承辦系爭案件的人員當時是在執行公務,與其個人的隱私無關,而不認為是政資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有侵害個人隱私的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1號的確定判決),但如果不想就此與政府曠日廢時地爭辯,除了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外,還有什麼方法呢?

【個資法可要求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恩恩案或許可以用個資法請求錄音】

我們聽了消防局恩恩案的錄音,雖然錄音中沒有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等,不能直接識別,但可以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以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也是屬於個資法規定的「個人資料」。(個資法第2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參照) 依個資法第10條規定,除了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不提供個人資料的例外情形規定的比政府資訊公開法還要嚴格,恩恩案或許可以嘗試以個資法來請求調閱錄音檔,或許成功機會較高。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614/22720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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