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11-16更新2020-12-10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 議的首選。
李眉蓁的論文事件在國內引起了不小騷動,導致許多政治人物的論文也被拿出來公審。除了找人代寫的問題外,李眉蓁的論文內容經過比對,與其他論文相似度竟高達96%,那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而李眉蓁同時也自行宣布放棄碩士學位,這樣的行為是有效的嗎?值得我們討論。
李眉蓁的論文事件在國內引起了不小騷動,導致許多政治人物的論文也被拿出來公審。除了找人代寫的問題外,李眉蓁的論文內容經過比對,與其他論文相似度竟高達96%,那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而李眉蓁同時也自行宣布放棄碩士學位,這樣的行為是有效的嗎?值得我們討論。
著作權是什麼? 按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完成後,著作權法立即保障了完成的作品不受重製或任意使用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同時著作權法也保障著作人的在著作上表明是自己完成著作的權利(著作人格權),這兩種權利合稱著作權。而他人抄襲了作者的作品,就很有可能已經對於著作權產生侵害。
有關抄襲這種著作權侵權型態,法院在判斷時有兩個依據,分別為「接觸可能性」以及「實質近 似性」,而且抄襲的認定不需要抄全文,只要著作中的重要部分被抄襲,就足以認定有侵害著作權的事實。
接觸可能性的認定,法院認為,被抄襲的著作「完成日期」與「對外公開與否」是接觸可能性的重要判準。本案中的被抄襲的論文已於民國89年出版,在李眉蓁論文完成的民國96年時,已有接觸可能性。至於實質近似性,相似度96%的比對結果,也是明顯符合。所以這次事件應有抄襲而侵害著作權是沒有爭議的。
這次論文事件除有抄襲的問題外,也有找他人代寫的情形。而代寫論文是不合法的,違反者有學位授予法的相關行政責任,應予處罰。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學校應撤銷學位證書,並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而依照學位授予法第18條,主管機關應對當事人處以罰鍰。
碩士學位的資格授予須符合學位授予法第7條、第8條的條件,才能由學校頒發學位,定性上應是「行政處分」,而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當然不得由當事人自己放棄,所以李眉蓁是不可以自己放棄學位的。
※網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