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10-23更新2019-12-0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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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一名網友在公開社團中留言,要狙擊小英,被民眾截圖向警方提出檢舉,最後警方則是依恐嚇罪嫌將這名網友函送法辦。 這名網友反問警方說「玩笑話需要搞得這麼嚴重嗎?」
新竹一名網友在公開社團中留言,要狙擊小英,被民眾截圖向警方提出檢舉,最後警方則是依恐嚇罪嫌將這名網友函送法辦。 這名網友反問警方說「玩笑話需要搞得這麼嚴重嗎?」 恩,需要。
恐嚇罪要成立,有兩個條件: 1.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如果刑法的恐嚇罪要成立,需要針對上面這五個事項進行恐嚇才會成立。 這句「要狙擊小英」很顯然地是針對小英的生命、身體的權利 另外小提醒一下,恐嚇不見得要講的很具體,像是我要殺死你,依照案件背景可以得知恐嚇的內容是針對上面這 五個事項的話,也會成立恐嚇。 像是「再不還錢,哪天出事了我可不負責喔......」這種。 2.做出「恐嚇」的行為 根據我國實務判決,只要「足以讓人心生畏懼」的行為,都是恐嚇。 至於怎樣的程度足以讓人心生畏懼? 法院認為,要「依照社會通念」。也就是說,要一般人覺得會害怕的程度,才叫做恐嚇。 一般人若是聽到有陌生的人想要「狙擊」自己,內心也會開始有些抖抖的吧!
只要針對特定事實,讓人心生畏懼就會成立恐嚇罪。 今天被拿來「開玩笑」的,不論是喜歡吃香菜的蔡英文 還是五月天的瑪莎 ,只要這個「玩笑話」符合上面兩點都會成立恐嚇罪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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