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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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更新2021-11-16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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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公開「XXX」恐違法?律師曝:免驚

上網公開「XXX」恐違法?律師曝:免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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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網友因檢舉台中市市議員交通違規,而被市議員提告恐嚇與妨礙秘密,經台中地檢偵結不起訴後,議員提起再議,也被台中高分檢駁回,網友開心地將不起訴處分書貼在臉書上,卻被提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或個資法的疑慮,這樣做真的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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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不起訴處分很高興,但上網公開處分書可能違法?】

日前有網友因檢舉台中市市議員交通違規,而被市議員提告恐嚇與妨礙秘密,經台中地檢偵結不起訴後,議員提起再議,也被台中高分檢駁回,網友開心地將__不起訴(駁回再議)處分書__貼在臉書上,卻被提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或個資法的疑慮,這樣做真的有違法嗎?

「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不是民眾,而是拿來約束檢察官 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在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與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參照) 偵查不公開的法源依據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主要規範的對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如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可能會被依刑法第132條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罰。 但偵查不公開並未約束犯罪嫌疑人、民眾或新聞媒體…等,所以即使網友將處分書貼在臉書上,也不會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如果po文時將個資遮住,就不會違反個資法 依個資法第2條規定,個資法所要保護的「個人資料」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處分書上記載聲請人、被告的姓名、地址、年齡與身份證字號等個人資料,更可以將個人與案件事實連結,有侵害人格權之虞,如果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公布處分書,而足生損害於他人的話,可能會被依個資法第41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保險的做法是,在有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等符合個資法第20條但書的情形下,才在臉書上張貼處分書,或是張貼時將姓名、住址等遮蓋,使個人資料不被洩漏,這樣才是較為保險的做法唷。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208/18720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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