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8-18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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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孫安佐在美國網購槍枝零件並宣稱要帶槍去學校進行攻擊,被當地司法體系依「恐怖威脅罪」以及「持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兩罪判刑,服刑238天後遣返回台。 回到台灣後,受檢察官起訴,經過4年多的審理,經歷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的審理,一審法院認定公訴不受理,近期高等法院判決出爐,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檢察官的上訴。讓我們簡單了解為什麼孫安佐回到台灣還要受起訴?以及法院的判決理由吧!
2018年孫安佐在美國網購槍枝零件並宣稱要帶槍去學校進行攻擊,被當地司法體系依「恐怖威脅罪」以及「持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兩罪判刑,服刑238天後遣返回台。 回到台灣後,受檢察官起訴,經過4年多的審理,經歷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的審理,一審法院認定公訴不受理,近期高等法院判決出爐,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檢察官的上訴。讓我們簡單了解為什麼孫安佐回到台灣還要受起訴?以及法院的判決理由吧!
孫安佐在美國犯罪,回來台灣為什麼還要受審判呢?原因是 我國的刑法原則上雖然採取了所謂的「屬地主義」,也就是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犯罪,才會受刑法的規範,但也以「屬人主義」為輔助。代表「屬人主義」的條文,就在刑法的第7條,這條規定中華民國的國民如果在國外犯了第5條(例如,內亂、外患)、第6條(規範公務員的)以外的罪,且最輕本刑在我國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也會受我國的刑法制裁。但有例外的是,如果犯罪地的法律對某個犯罪行為是不處罰的,在我國就不處罰,也就是說既然在國外不構成犯罪,即便在我國有觸犯刑法的,我國也不會處罰。 另外要補充的是,如果在國外已經服刑過了,在台灣又被判刑,依照刑法的第9條是可以抵掉的。 因此孫安佐在美國犯了「恐怖威脅罪」以及「持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兩個罪,即便在美國被判刑,並服完刑期了,回到台灣檢察官還是有權依照刑法第7條起訴他,法院也有權利可以進行審判。如果最後判決他有罪,他還是可以把在美國已經服的289天拿來抵在台灣的刑責。
那法院最後為什麼會認為孫安佐的案子不受理呢?我們把兩個罪分別來看。 首先「恐怖威脅罪」部分,對應到我國的刑法應該是構成「恐嚇危安罪」但該條的刑度是2年以下,刑法第7條的規定要3年以上的罪,因此這部分檢察官不能起訴,法院也沒有審判的權利,因此起訴書與判決書也沒有提到這部分。 另外則是「持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孫安佐在美國的犯罪行為,是上網買槍枝的零件來組裝但沒有組裝完成,以及持有槍枝的彈藥,如果在我國做這些事的話,是會成立槍砲 彈藥管制條例的製造制式手槍未遂罪跟持有彈藥罪。 但在美國法上持有槍枝零件、以及子彈原則上不是犯罪行為,只有當「持有非移民簽證的外國人」,持有槍枝零件跟彈藥從事「商業活動」,影響槍枝商業才會違反美國法,但這跟我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不太一樣,也就是說我國沒有持有槍枝零件、子彈影響槍枝商業的罪,在美國的犯罪行為,在台灣是沒有法律規範的。
所以孫安佐在持有槍枝零件跟彈藥上,槍枝零件部分在美國法上是不罰的,即便在台灣會構成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製造手槍未遂罪,也不會受處罰;而持有彈藥的部分,雖然在美國有成立犯罪,但在美國成立的犯罪行為,在台灣沒有相對應的規定,所以他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下不算犯罪。因此,依據這些理由法院才會判決不受理檢察官的起訴。 這次孫安佐的事情,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但別以為在國外犯罪,回來台灣就一定可以完全沒事,刑法第7條還是有他的功能存在,因此不論在國外還是在台灣,都當個守法的人不犯法,才是最安全的。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47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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