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7-05更新2023-03-14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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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夫妻的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會是法定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只有婚後財產才是夫妻離婚時,會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而不動產假設是在婚前就有了,自然屬於婚前財產,但如果不動產在婚後增值,增值的金額是不是婚後財產而必須分配呢?例如婚前房屋價值500萬,離婚漲到1000萬,中間增值的500萬是否為婚後財產?
民法關於夫妻的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會是法定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只有婚後財產才是夫妻離婚時,會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而不動產假設是在婚前就有了,自然屬於婚前財產,但如果不動產在婚後增值,增值的金額是不是婚後財產而必須分配呢?例如婚前房屋價值500萬,離婚漲到1000萬,中間增值的500萬是否為婚後財產?
相信這樣的問題,在許多夫妻間都會遇到,也是法院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最常遇到的問題,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那什麼是孳息呢?在民法上孳息分為兩種「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係指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而法定孳息則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但房屋增值屬於「物本身價值之增值」,不符合以上孳息之要件,所以不適用民法第1017條之規定,婚前不動產於婚後增值,增值範圍仍非婚後財產,不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
不過不動產增值還有一種特殊的狀況,假如妻子婚前名下有一筆不動產兩層樓的不動產,婚後妻子開始增建該筆不動產,把它從兩層樓擴建成三層樓,增建部分是否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呢?
法院認為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增建婚前不動產,該增建的部分確實屬於「 婚後財產」,與單純不動產因為房價漲跌的增值不同,該增建的部分必須透過不動產估價所鑑定,確認市價為何後,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中。(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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