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5-21更新2023-07-04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日前,屏東一名男大學半夜到宿舍走廊裝水時,聽到鄰居房間傳來情侶「愛愛」的聲音,於是打開手機的錄影,悄悄的站在鄰居房門50公分處,錄下情侶纏綿悱撤的聲音,之後更將影片上傳到社群平台,發文把當下聽到聲音的過程寫了出來,情侶在社群網站看到貼文後,生氣的報警處理,後來男大學受到檢察官起訴,法官審理後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和「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判處50天拘役和3個月有期徒刑,但緩刑2年。
日前,屏東一名男大學半夜到宿舍走廊裝水時,聽到鄰居房間傳來情侶「愛愛」的聲音,於是打開手機的錄影,悄悄的站在鄰居房門50公分處,錄下情侶纏綿悱撤的聲音,之後更將影片上傳到社群平台,發文把當下聽到聲音的過程寫了出來,情侶在社群網站看到貼文後,生氣的報警處理,後來男大學受到檢察官起訴,法官審理後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和「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判處50天拘役和3個月有期徒刑,但緩刑2年。
男大學的行為究竟為什麼會成立這兩個罪?這兩個罪在說什麼?讓我們看下去!
首先第一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規定在刑法第315條之1的第2款,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是:無故的用錄音、照相、錄影或是電磁紀錄的方式,偷偷的錄下別人屬於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因此,要成立這條罪,重點是要錄下別人的「非公開活動」,那要怎麼判斷現在這個活動是不是非公開活動呢?在法院過往的判斷標準上,採取了「合理隱私期待」的標準來判斷,也就是說在做這個活動時,心裡面要有不想要讓別人知道的意思,而且外在有做一定的防護措施(例如,把門窗都關起來),依照一般的社會通念來看,可以期待做這個活動不會被別人看到、聽到或知道,那這個活動就是「非公開活動」。
在這個案子裡,檢察官起訴時認為,情侶在房間裡進行性行為的時間是在半夜,不是白天住戶進出頻繁的時候,而且他們有將門窗緊閉,可以看出來有不想要讓大家知道的客觀舉動,因此有合理隱私期待,所以是屬於「非公開活動」,至於宿舍隔音很差,那是硬體設備上的短缺,不可以就這樣認為他們兩個有想要讓大家知道他們正在做什麼而可以錄下來,法官審理後也採納了這個主張,因此認為男大生偷錄的行為有構成犯罪。(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681 號刑事判決參照)
不過要注意的是,判斷是不是「非公開活動」還是要依照個案的情況來看,像是如果夫妻半夜吵架,沒有把家裡的窗戶關起來,而且吵得非常大聲,整棟住戶都聽得到這種,那就有可能沒有合理隱私期待;或是門沒有關好就開始性行為,一般來說發出的聲音都會傳到外面,那也有可能沒有合理隱私期待,因此即便錄了也不會成立上面的犯罪。
至於男大生還有成立另一個罪是「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這條罪是立法 者為了進一步阻止並且處罰錄下別人非公開活動後又散布給大眾而訂立的規範。「散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公開,因此男大生把影片PO上社群網站,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瀏覽觀看,也就有構成「散布」的要件,所以也成立這個罪。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裡,檢察官一開始認為,男大生錄下的性愛聲音影片,搭配他PO文的文字,該影片是一個足以引起他人性慾的猥褻物,所以依「散布猥褻物罪」起訴他,不過後來法官在審理後,用散布非公開活動內容罪來判刑,可以看出法官是站在保護被害人的立場,認為被偷錄的性愛聲音認定爲「非公開活動」即可,不應該認為他是「猥褻物」,因此用「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給男大生適當的處罰為判決,是非常值得贊同的作法。
但如果只是聚焦在「散布」,過去也有類似的案例但偷錄的人後來沒有罪,過去的案子也是一名男大生,在自己的房間裡,偷偷錄下隔壁情侶的性愛聲音,受檢察官依「散布猥褻聲音罪」起訴,但法官審理後認為他只有傳給自己「一個朋友」,並沒有公開在網路上,因此不構成散布的行為,而判他無罪,由於這個案子檢察官沒有依「竊錄、散布非公開活動罪」來起訴,因此判決裡也沒有在這方面多做討論,而是聚焦在「散布」來認定行為人有沒有犯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827 號刑事判決參照)
在這個案子裡,男大生或許只是一時氣不過,衝動的做出這些行爲,但有時候應該可以冷靜下來用其他方式處理,如同判決裡也有提到,男大生可以用其他更理性的方式來解決這件事,不要因為想出一口惡氣,而官司纏生。而情侶方面或是重視隱私權的人也要注意,由於「非公開活動」並不是必然的,是會因為個案狀況,而有不同的判斷結果,因此如果不想要讓別人知道,還是要注意有沒有做好一定的防護措施,充分地保護好自己,不要讓自己的隱私受到別人侵害。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315條之1的第2款:https://reurl.cc/p6azy8 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https://reurl.cc/EoV32K 散布猥褻物罪:https://reurl.cc/kXnRVn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681 號刑事判決:https://reurl.cc/DAqRvR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827 號刑事判決:https://reurl.cc/qLGxgN
新聞來源:https://reurl.cc/dmWO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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