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6-14更新2023-05-02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當年,前手球國手陳先生於大學時與他人發生車禍,車禍後陳先生以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並向車禍的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後來車禍相對人提出陳先生在學時參與桌球、網球教學、系上跳舞活動等影像向保險犯罪防止中心 檢舉,陳先生遂遭到檢察官起訴,後依詐欺罪被判處1年2個月之有期徒刑,並且沒收當年所得之保險金。
當年,前手球國手陳先生於大學時與他人發生車禍,車禍後陳先生以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並向車禍的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後來車禍相對人提出陳先生在學時參與桌球、網球教學、系上跳舞活動等影像向保險犯罪防止中心 檢舉,陳先生遂遭到檢察官起訴,後依詐欺罪被判處1年2個月之有期徒刑,並且沒收當年所得之保險金。
時間回到最近,陳先生與檢察官一同就原先高等法院作出之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經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審理後,再審遭到駁回。
過去的民事與刑事判決本篇暫時不多加討論,主要聚焦在這次「再審」的裁定。那為什麼陳先生與檢察官可以聲請再審呢?法院最後為什麼會駁回再審呢?讓我們看下去。
(1) 再審的定義 再審是指在判決「確定」(也就是不能再上訴的判決)後,發現當初認定的事實有重大的錯誤或是可能有重大的錯誤,導致當初的判決可能對被告來說是不公正的,因此設立一個非常救濟的程序,讓訴訟從新開啟審理。
(2) 誰可以聲請再審 而依照刑事訴訟法427條的規定,如果為了受判決人的利益(希望法院做出相較於原本審判更輕或是無罪的判決)管轄法院的檢察官、受判決的人、受判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或是受判決人死亡後他的配偶、直系血親等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再審;至於如果是為受判決人的不利益來聲請,則只有檢察官和自訴人可以,而陳先生的案例中,陳先生和檢察官都是為了陳先生的利益來聲請,因此都可以當再審的聲請權人。
(3)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再審 至於要聲請再審還必須要符合刑事訴訟法420條規定的六種情形才可以。 包含:
(4) 再審聲請後的結果 最後如果法院認為再審的提出有理由,就會裁定開啟再審,而原判決就會失去效力,整個案件就會重新開始審判;但如果法院認為無理由,就會以裁定將聲請駁回,並且聲請人不可以用相同的理由,再跟法院聲請再審。
回到這次的案例,陳先生與檢察官分別提出聲請,而法院也分別作出回應。
陳先生提出兩份新的鑑定報告,當作新證據,而檢察官則提出民事再審判決、和解筆錄的做新證據,並認為陳先生受鑑定已經達到全盲的程度,應該是所謂的不能未遂(不能未遂的部分因為篇幅的關係,先不談)。
就陳先生與檢察官的聲請,法院之所以會駁回裁定,圍繞在以下的問題: 「所提出的新鑑定報告,有沒有辦法證明陳先生請領保險時,視力已經達到萬國視力標準的0.01以下?」
「新的鑑定報告和原審的證據(包含當初陳先生打球、跳舞的影片、考試考卷、當年社群網站的貼文以及證人之供述)一起判斷後,有沒有辦法推翻原審的認定?」
最終法院認為鑑定報告雖然提到陳先生具有視覺功能異常、視皮質損傷是盲視病人,但都無法證明陳先生在請領保險時,他的視力確實在0.01以下,並且參照如陳先生教學桌球的影片、陳先生寫考卷的狀況,與鑑定報告提到陳先生鑑定後應該有的狀況都是有所出入的,所以認為鑑定報告沒有辦法推翻原審的認定。
此外刑庭法院也認為,民庭再審的判決只是認定陳先生當時視力狀況確實為全盲,但沒有否認陳先生請領保險時沒有達到保險契約的標準,並且民庭對於證據取捨與刑庭的證據取捨標準不一樣,不能拿民事再審的判決來拘束刑事判決。 綜合上面還有其他細部的理由,刑庭法院裁定駁回陳先生與檢察官的再審。
這次法院的裁 定,或許引起許多的討論與批評,但我們都回不去當年,去了解當時的狀況,法院、訴訟的當事人只能透過各種的證據,去拼湊出各自相信的樣貌,聲請人的聲請、法院的裁定,於法、於情、於理是否正確,而合於每個人心中的正義,值得我們好好思考。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427條:https://reurl.cc/NqKpoq 刑事訴訟法420條:https://reurl.cc/klK7jK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9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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