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9-29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法院認證「性騷擾」?過馬路肘擊OL胸部挨罰2萬!

法院認證「性騷擾」?過馬路肘擊OL胸部挨罰2萬!
quotationmark image

去年一名OL在過馬路時,與對象迎面而來的男子相撞。當時,男子手插口袋,手肘撞擊到OL的胸部,撞到後男子沒有理會繼續向前走,但OL認為受性騷擾將男子攔下,雙方爭吵理論後,OL認為被男子性騷擾,因此前去派出所報案。男子後依「性騷擾防治法」遭主管機關開罰2萬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斷後,認為男子有過失,因此仍應受罰。 但男子的行為真的應該受罰嗎? 有可能走在路上不小心撞到人,就被說成性騷擾嗎?

quotationmark image

【過馬路,手肘撞到OL胸部,遭罰2萬!?】

去年一名OL在過馬路時,與對象迎面而來的男子相撞。當時,男子手插口袋,手肘撞擊到OL的胸部,撞到後男子沒有理會繼續向前走,但OL認為受性騷擾將男子攔下,雙方爭吵理論後,OL認為被男子性騷擾,因此前去派出所報案。男子後依「性騷擾防治法」遭主管機關開罰2萬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斷後,認為男子有過失,因此仍應受罰。 但男子的行為真的應該受罰嗎? 有可能走在路上不小心撞到人,就被說成性騷擾嗎?

【關於性騷擾,法律這麼規定!】

當一個人違反別人的意願做出與「性」或「性別」有關,並且讓別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覺得受冒犯,那這個行為就有可能是所謂的「性騷擾」。 但依照性騷擾防治法,有兩種不同程度的規定,如果一開始行為人不是出於「性騷擾的意圖」也就是心裡沒有想著就是要性騷擾別人的話,那就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情形,這時候會依第20條,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的行政罰;但如果是一開始就是想要性騷擾別人,而做出像是乘人不及親別人、抱別人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隱私處的話,那依第25條就要處以刑罰了,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會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兩者最直觀的差別,就是行政罰沒有前科,但刑罰是有前科的!

【馬路撞胸案,法院怎麼說?】

回到上面的馬路撞胸案,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勘驗監視器後,認定男子確實沒有對女子性騷擾的「意圖」因此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罪名,但還是有可能可以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情形。在第2條的判斷,法院首先認定女子是所謂的「合理被害人」,並認為案發的當時,男子是有餘裕採取適當的措施(例如,可以閃避或往右側身)來避免與女子有肢體碰觸,但男子並沒有這樣做,所以具有疏未注意的過失,還是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69 號判決參照) 這樣的結果或許會讓人有些疑惑,難道男子過馬路沒有閃避撞到女子,就是性騷擾的行為嗎?難道女子就不用閃避嗎?

【類似案件:菜市場過路案,法院怎麼說?】

法院的判斷或許有些疑慮,讓我們看看其他類似的案子,法院怎麼認定吧! 在另一件菜市場發生的過路案中,一名男子為了想從擁擠的菜市場中離開,穿越人群時,觸碰到另一名女子的臀部,亦因此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而被處以罰鍰,但男子提起行政訴訟,訴訟進行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認為判斷有沒有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規定,除了要看被害人主觀上有沒有被騷擾的感受外,也要審酌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及互動、行為人之言行等客觀具體情狀為綜合判斷,而這個標準也是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標準。 最後,這個案子法院經由案發所在地是菜市場,發生情形是買菜的過程,以及男子只是要離開菜市場過路等情形綜合判斷,認為男子想要從女子身後經過時,雖然有疏未注意走道的空間,貿然的從女子的背後擠身穿過,可能有牴觸道德規範、沒有禮貌,但依一般人的正常理解,這只是男子的失禮魯莽的行為,不能認為這個行為就含有「性」或「性別」的內涵,會對女子造成性或性別的冒犯,而要被性騷擾防治法處罰。(臺中高等107年度簡上字第3號行政法院判決參照)

【小心為上,免去不必要的麻煩】

看完上面的判決,其實可以發現,一開始沒有想要性騷擾別人的情形下,在路上不小心撞到他人的胸部,或是過路時不小心碰到別人的臀部,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但認定上應該如同菜市場過路案,要以「行為人過失」的行為有沒有與性或性別有關,並且除了以被害人心裡的感受外,也要依一般人覺得在這種情形下會不會有受到騷擾來判斷。因此或許在馬路撞胸案中,男子過馬路沒有閃避或是往右側身,只是一種沒有禮貌的行為,而不是對女子性或性別上有騷擾的性騷擾行為,畢竟如果真的被認定是性騷擾而受處罰,會對名譽有嚴重的引響,甚至經過多年也很難抹去,因此認定上還是要非常警慎。 以後在路上行走,還是遵守禮節、警慎小心,盡量避免與他人有不必要的肢體接觸,以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914/2337499.htm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

最新文章


logo

聯絡我們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三信大樓)

社群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