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8-09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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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飲料店打工剛出社會的新鮮人在離職當天帶走自己事先調好的四杯飲料(價值275元),被老闆抓到後想和解,但無奈老闆開出天價和解金20萬,新鮮人賠不出來,後法官最後以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新鮮人應賠償24000元,有期徒刑三個月並緩刑兩年。本案件當中的275元其實是很小的金額,但是法院還是依照本罪處以前述的處罰。但本案要是能重來,真的只有最終被判緩刑一途嗎?
一名在飲料店打工剛出社會的新鮮人在離職當天帶走自己事先調好的四杯飲料(價值275元),被老闆抓到後想和解,但無奈老闆開出天價和解金20萬,新鮮人賠不出來,後法官最後以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新鮮人應賠償24000元,有期徒刑三個月並緩刑兩年。本案件當中的275元其實是很小的金額,但是法院還是依照本罪處以前述的處罰。但本案要是能重來,真的只有最終被判緩刑一途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76條以及刑法第57條,在業務侵占罪的情形,若檢察官認為不起訴為適當,得為不起訴處分。也就是說,檢察官在參酌刑法第57條的量刑事由,比如:犯罪的手段、動機、目的、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 、品行、違反義務的程度等等之後,可以不起訴犯罪人,而這件事情也就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也不用進到法院接受審理。在本案情形,檢察官可以參酌金額其實很小、新鮮人只不過是貪個小便宜,而且剛出社會、社會經驗不足等等,而不對新鮮人起訴。因此,本案是有可能可以直接在檢察官手上就結束的。
很不幸的,檢察官在本案當中確實就真的給他起訴了。那麼進到法院之後,一定只能被宣告有罪嗎?這邊我們可以參考一個在學理上已經有不少討論、部分判決也早有在用的「可罰違法性」概念。該概念指的是,在侵害的法益和行為都很輕微的時候,參照一般社會倫理觀念根本不需要發動刑罰加以處罰,此時我們就不需對該名被告以刑法處置(可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因此,在這邊法院也可以有另外一種可能,也就是使用「可罰違法性」的概念,讓這個新鮮人不會因為只是275元就要接受審判並被處以三個月徒刑(雖然最後有緩刑2年)。 不過「可罰違法性」是指非常輕微的行為,才可不用刑法處理。如果法院認為275元已經不是很小的金額、而是一定要以刑法處理,則就會變成我們在這邊看到的這個判決,法官以刑法第59條從輕量刑,並且再依刑法74條給予緩刑。然而,法院事實上還有另外一條路可以走,也就是在認為情節輕微、其情可憫的情況下,以刑法第61條讓該名新鮮人直接免除其刑。 經過上述分析之後,凹了275元的案件其實可能有多種的發展可能,其實我們認為法院應該要善用「可罰違法性」的概念,畢竟在金額不到300元的情況下對被告處以徒刑,除了有情輕法重的問題,也會對珍貴的司法資源造成浪費(不過要澄清的是,多帶飲料走當然是不對的行為啦!)。
🎸新聞來源:https://www.appledaily.com.tw/local/20220722/03A0B87F6D83DD239146FF6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