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01-10更新2020-04-09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當發現另一半外遇時,可以對配偶與小三提起「侵害配偶權」告訴,要求民事賠償。但如果中途選擇原諒配偶與配偶和解,但沒有與小三和解,那之後還能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呢?
當發現另一半外遇時,可以對配偶與小三提起「侵害配偶權」告訴,要求民事賠償。但如果中途選擇原諒配偶與配偶和解,但沒有與小三和解,那之後還能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呢?
刑事的通姦罪,需要有性行為的證據才能成立;而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並不是只有通姦才會構成,如果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太過親密、超過了一般朋友社交互動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也有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譬如有親吻合照、鹹濕的對話等等。
但一個巴掌拍不響,侵害配偶權是兩方一起做出的「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的規定,另一半與第三者需要共同對正宮的損害負責,在法律上稱為「連帶責任」。正宮可以選擇一次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的賠償,先賠償的人可以之後再向其他該負責的人,依照內部關係分擔賠償。
侵害配偶權要賠多少錢,法院會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正宮受影響與精神痛苦的程度等等,來去判定一個賠償金額,可能會是幾萬元到幾十萬,也有可能更高。
假設:今天小明外遇,老婆小美願意以50萬元跟小明和解,但不想跟小三和解,事後要向小三要求賠償,這時候法院判斷後認為小明與小三外遇的這件事情,對小美的造成的損害應該要總共賠償20萬元,那麼前面小美已經拿到50萬元了,這個時候還能不能再請求小三賠償呢?
算數學的時間到了! 1.有些法院認為,民法有規定,如果債權人向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免除債務,但沒有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的話,那麼其他債務人還是要負責,只是可以扣掉那位幸運的債務人被免除的部分。也就是說,小明跟小三要共同賠償給小美20萬元,但小明最終的內部分擔額是10萬元,因此小美跟小明和解,只針對「小明應負責的10萬元」內去免除小明的債務(等於小明用50萬去和解掉10萬元的債務),因此小美還可以再請求小三賠償1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9號判決、高雄少家法院108年家訴字第21號判決)
2.但也有法院認為,外遇這件事情對小美造成的損害總共只有20萬元,如果小明已經賠償給小美50萬元,那小美所受到的損害已經全部被填補了,基於民法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的原則,因此小美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了。(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7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8號判決)
我們認為,小美真正的意思,是只想要透過免除掉小明的責任,而沒有想免除全部債務人的債務,那第一種說法的判斷應該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目前多數法院所採納的見解。
不過假設小明今天若是賠償了500萬,那也是一樣的判斷標準?會不會有正宮獲得太多賠償的疑慮呢?這部份也是值得考量的!你認為怎麼賠償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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