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1-05-1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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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4月22日拍板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罪修正草案,草案內容將於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中增訂兩項:一是「情節重大,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起因是因為0402太魯閣事件中,李義祥等人被檢方以過失致死罪起訴,現行法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5年,遭批評這場悲劇中死了這麼多人,刑度怎麼樣最高才5年!?
行政院4月22日拍板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罪修正草案,草案內容將於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中增訂兩項:一是「情節重大,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起因是因為0402太魯閣事件中,李義祥等人被檢方以過失致死罪起訴,現行法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5年,遭批評這場悲劇中死了這麼多人,刑度怎麼樣最高才5年!?
法律應該要非常重視 明確性原則,需要動用國家刑罰權的刑法更是如此,然而「情節重大」,卻有可能會有導致判斷標準會因不同法官而有差異;而整部刑法當中的罪名,也找不到任何法條文字中有因「情節重大」而加重刑度的條文,是否應該因為太魯閣號事件所衍生的社會輿論,而以這種方式修刑法,應有待商榷。若真的覺得刑法過失致死罪的刑度太輕,可考慮直接調高最高刑度即可,而非增訂模稜兩可的「情節重大」的條文。 此外,行政院政委羅秉成受訪時表示,情節重大包含了參酌行為人「注意義務」,然而這可能會有已經刪除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復活的問題,也就是說,法官可能難以避免以行為人的職業去判斷注意義務的高低。
一場事故當中,死亡人數越多,對被害人家庭、社會的影響也就更大,然而在過失致死罪增訂3人的條件,是否合理?車禍當中,幸運的話就自己跌倒瘀青、不幸的話連環追撞造成多人傷亡,死亡人數的多少有時只是 幸與不幸 的問題,以「運氣」去決定加害人應該被關幾年(啊你就雖所以要被關比較久),是否合理?這樣的法律還公平嗎? 另外,也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大眾運輸工具的司機,像是火車、公車、捷運甚至是計程車的乘客都非常容易超過3人,難道要讓司機扛這麼大的責任和風險嗎?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啊!(咦)
因此,我們認為本次行政院拍板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罪的修正草案,雖然是為了解決大型事故中法定刑過輕的問題,但是卻有可能制定了一條模糊不清的法律,而3人以上的規定好似取決於加害人運氣好不好的問題,並非是好的立法方向。若真的認為過失致死罪刑度過輕,應調高現行刑度的上限,並讓法官在個案當中自行裁量。
最後要說明的是,基於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只會用加害人「行為『時』」的法律處罰加害人,所以即便後來上述草案真的施行了,因為李義祥等人犯案時(4月2號那天)本草案還沒通過,也不會適用本草案,因此李義祥等人在本次事件當中最高的刑度也只會是現行法的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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