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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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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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是什麼意思?憲法跟家事法的暫時處分有什麼不同?

暫時處分是什麼意思?憲法跟家事法的暫時處分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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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法律體系中,暫時處分可分為家事事件法和憲法訴訟法兩種類型。家事事件法中的暫時處分,適用於法院已受理的家事非訟事件,例如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等案件;而憲法訴訟法中的暫時處分,則是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在具有急迫必要性且無其他防免手段的情況下,對相關事項所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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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中的暫時處分

在家事事件法中,暫時處分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救濟手段。當當事人面臨急迫情況,需要法院立即介入以保障權益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暫時處分的目的是在本案判決確定前,暫時地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避免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一)家事暫時處分的要件與限制

家事暫時處分必須符合以下幾項要件:

  • 急迫性:非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的聲請
  • 明確性: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可執行
  • 關連性:必須是可以達成本案聲請的目的,不可以跟本案的聲請毫無關連
  • 必要性:不可以逾越必要的範圍

此外,家事暫時處分還有一些限制。例如,暫時處分不能超出本案聲請的範圍,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不利影響。法院在審理暫時處分時,應當權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並考慮暫時處分對當事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影響。 家事暫時處分的要件

(二)家事暫時處分聲請狀範例

以下是一個家事暫時處分聲請狀的範例:

聲請人王小美
相對人陳大明
聲請事項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支付聲請人新台幣2萬元之扶養費,並於每月5日前支付當月份扶養費
相對人應於每週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允許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陳小寶進行探視會面,並提供適當之會面地點
聲請原因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協議離婚,約定相對人每月支付聲請人2萬元扶養費,並允許聲請人每週探視會面一次。但相對人於離婚後即未依約定給付扶養費,且連續三週未讓聲請人與子女會面。為維護聲請人及子女權益,特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處分裁定

(三)常見的家事非訟事件中需要聲請暫時處分的情況

常見的家事非訟事件中需要聲請暫時處分的情況包括:

  • 在離婚訴訟中,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可以聲請暫時將子女親權判給一方行使。
  • 遺產繼承爭議中,為了防止繼承人隱匿或處分遺產,可以聲請禁止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暫時處分。
  • 監護宣告事件中,為了保護受監護宣告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益,可以聲請指定臨時監護人的暫時處分。

未成年子女相關事件中的暫時處分案例

在未成年子女的相關事件中,法院可能會透過暫時處分的方式,來保護孩子的最佳利益。以下是幾個常見的案例:

  • 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與就學案例

案例1:小孩和父親A住在台北市,台北市小學註冊的期限即將到來,但母親B不同意小孩遷移戶籍。法院認為,若不及時註冊就學,將對小孩的教育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有必要核發暫時處分,裁定小孩的戶籍遷移和就學事項暫時由父親A決定。

  • 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與會面交往案例

案例2:小孩平時與生母同住,但生父在與小孩會面後,拒絕讓小孩回到原本的住處,只允許小孩與生母進行短暫的視訊通話,甚至拒絕讓外祖父母與小孩視訊。法院認為,小孩不應長期缺乏父愛或母愛,因此有核發暫時處分的必要,以確保孩子的親權行使與會面交往權益。

案例3:第一審法院已訂定父親B與小孩會面交往的方式,但父親B以母親A可能不配合會面為由,聲請暫時處分。然而,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母親A並未表現出排斥小孩與父親B會面的態度,因此沒有必要核發暫時處分。

扶養費給付事件中的暫時處分案例

在扶養費給付的家事事件中,當一方因病痛、脫產或其他原因導致生活困難,卻無法及時獲得應得的扶養費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處分。法院會根據個案情況,審慎評估是否有必要核發暫時處分。

以下是兩個扶養費給付事件中的暫時處分案例:

  1. A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處分,要求B禁止處分不動產,以確保扶養費的給付。A擔心B會脫產,導致自己陷入生活困難。但法院審理後發現,B曾經給付A 113萬元,且A目前並無生活困難,B也沒有脫產的跡象。因此,法院認為沒有核發暫時處分的必要。
  2. 60歲的A罹患多種病痛,沒有財產收入,難以維持生活。A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要求子女B、C每月給付生活費和醫藥費。法院審理後認為,A確實有生活困難,核發生活費的暫時處分有其必要。但醫院評估A目前無需立即接受手術,因此醫藥費部分的暫時處分聲請則被駁回。

由這兩個案例可見,法院在審理扶養費給付事件的暫時處分聲請時,會綜合考量聲請人的生活狀況、健康情況,以及相對人是否有脫產或拒絕給付扶養費的情形,以判斷是否有核發暫時處分的必要性。

監護宣告事件中的暫時處分案例

在監護宣告事件中,法院有時會核發暫時處分,以保護受監護宣告聲請人的權益。例如,當聲請人的健康或財產可能面臨危險時,法院可能會在監護人確定前,先行指定臨時的照顧者或限制財產的處分。然而,法院在審理暫時處分聲請時,會仔細評估是否存在急迫的危險,以及暫時處分的必要性。

舉例來說,在一個案例中,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聲請人的健康有危險,要求在監護人確定前擔任主要照顧者並禁止其他子女阻撓探視。但法院認為受監護宣告聲請人的健康狀況並無急迫危險,且探視安排非監護宣告事件應處理的事項,因此駁回了暫時處分的聲請。

另一個案例則涉及一位失智的受監護宣告聲請人,聲請人要求法院禁止受監護宣告聲請人及其關係人處分財產,以免在監護人確定前遭到不當花用。法院考量到受監護宣告聲請人高齡失智,應無自行或委託處分財產的能力,且仍需支付生活和醫療開銷,為避免其財產遭侵奪,認為有核發暫時處分的必要。

總的來說,法院在監護宣告事件中核發暫時處分時,會權衡各種因素,包括受監護宣告聲請人的健康與財產狀況、危險的急迫性、暫時處分的必要性等,以確保受監護宣告聲請人的最佳利益得到保障。

家事暫時處分的撤銷或變更及失效

家事事件法中的暫時處分裁定一旦確定,並非永久不變。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撤銷或變更已確定的暫時處分裁定。此外,暫時處分在特定情形下也會失去效力。讓我們進一步了解撤銷、變更暫時處分的情況,以及暫時處分失效的情形。

(一)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的情況

若本案法院認為已確定的暫時處分裁定有不當之處,或認為已無必要維持暫時處分時,可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撤銷或變更。法院在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裁定前,應讓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法院若認為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不適當時,則不在此限。

(二)暫時處分失效的情形

暫時處分在以下幾種情形會失去效力:

  • 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 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 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
  • 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綜上所述,雖然家事暫時處分裁定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但在法定情形下仍可撤銷、變更,或因本案裁判結果或程序終結而失效。關係人應充分了解暫時處分的效力範圍與限制,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家事暫時處分的抗告

當法院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只有被准許本案請求的抗告權人可以提出抗告。在抗告期間,原裁定仍會繼續執行。但如果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裁定在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如果法院駁回暫時處分的聲請,則只有聲請人有權提出抗告。抗告權人必須在裁定送達後的10天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送達前提出的抗告也是有效的。

在作出裁定前,抗告法院應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是,如果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則不在此限。在本案裁判前,抗告法院也應讓因裁判結果而在法律上利益受到影響的關係人有機會陳述意見。

抗告類型抗告權人抗告期間
准許本案請求的裁定抗告權之人裁定送達後10天內
駁回暫時處分聲請的裁定聲請人裁定送達後10天內

透過抗告程序,利害關係人可以對暫時處分的裁定提出異議,確保裁定的公正性。法院會認真對待每一個抗告案件,給予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只有在深入了解案情並聽取各方意見後,法院才會作出最終裁定。

憲法訴訟中的暫時處分

在憲法訴訟中,暫時處分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憲法法庭作為釋憲機關,有權審查特定的法規範或法院裁判是否違憲。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面臨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具有急迫必要性時,憲法法庭可以針對相關事項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

(一)憲法法庭審查法規範或法院裁判的權力

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會仔細檢視相關的法規範或法院裁判是否牴觸憲法精神。這個過程需要深入分析法律條文以及個案情況,以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在必要時,憲法法庭可以透過暫時處分,暫時停止特定法規範或法院裁判的適用,以維護憲法秩序。

舉例來說,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曾讓立法院通過的「請領身分證時應留存指紋」的戶籍法相關規定先暫時停止適用。這項暫時處分避免了人民的隱私權受到不當侵害,並為後續的釋憲程序預留空間。

(二)避免憲法保障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暫時處分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在釋憲程序進行期間,防止憲法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無可彌補的損害。當案件情況緊急,而且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防免時,憲法法庭可以迅速介入,作出暫時性的裁定。

在一起台義跨國未成年子女親權案中,憲法法庭就曾作成暫時處分,讓法院原本要將孩子交給生父帶回義大利的裁定暫時停止執行。這個決定保護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避免他們在釋憲程序尚未完成前,就被迫離開熟悉的生活環境。

總的來說,憲法訴訟中的暫時處分展現了憲法法庭捍衛人民權利、維護公共利益的決心。透過及時而謹慎的裁定,憲法法庭為我們的自由憲政秩序提供了重要的防護網

(三)聲請憲法訴訟暫時處分的程序

在憲法訴訟中,當事人可以聲請暫時處分以保障其權利或公益不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不過,暫時處分並非獨立的程序,而是必須附帶於本案之上。換句話說,當事人必須先就系爭法規範或裁判聲請憲法法庭進行審查,才能進一步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在決定是否核發暫時處分時,可能會採取一些必要的程序步驟。例如,法庭可以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庭陳述意見,以便大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此外,法庭也可能進行必要的調查,例如要求相關機關提供資料或說明。在某些情況下,憲法法庭甚至可以指定特定大法官負責행準備程序,以促進案件的順利進行。

當憲法法庭認為有必要核發暫時處分時,必須經過嚴謹的評議程序。依據規定,作成暫時處分裁定時須有現有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且獲得過半數同意,方能通過。這樣的高門檻要求,顯示了暫時處分對當事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審慎而周延地處理。

(四)暫時處分的期限

暫時處分是一種緊急性的司法措施,旨在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防止難以回復的損害。然而,暫時處分並非永久性的,它有一定的期限。根據法律規定,暫時處分可能因以下幾種情況而失效:

  • 聲請案件(本案)經憲法法庭作成判決時,暫時處分會失效。
  • 暫時處分作成後超過6個月未經延長,會自動失效。
  • 暫時處分經憲法法庭撤銷時,會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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