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1-12-3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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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多起只因為小小的行車糾紛,對方就怒氣衝衝拿起球棒下車的案例,當對方拿著球棒走到我們前面,我們可以先下手為強攻擊對方嗎?還是要對方已經打到我們了,我們才能反擊呢?反擊的程度又到哪裡,才不會反而被對方告呢?以下舉例來說分明。
最近發生多起只因為小小的行車糾紛,對方就怒氣衝衝拿起球棒下車的案例,當對方拿著球棒走到我們前面,我們可以先下手為強攻擊對方嗎?還是要對方已經打到我們了,我們才能反擊呢?反擊的程度又到哪裡,才不會反而被對方告呢?以下舉例來說分明。
正當防衛規定在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要對於「現在不法侵害」,所為的防衛行為才不處罰,那什麼是「現在不法侵害」呢? 法院認為所謂的「現在」有別於過去或未來,是指侵害行為「已經著手,但尚未終了」這個時點,如果侵害已經終了,就是過去,或尚未著手,只是預料有侵害,就是在未來,反擊過去或未來的侵害行為,不屬於防衛行為,而無法適用 刑法第23條。(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84年度台非 字第208 號、96年度台上字第3526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 第4939號刑事判決參照) 舉例而言,對方拿起球棒準備揮下時,我們噴辣椒水反擊,可以主張自己是在正當防衛,但如果對方只是拿著球棒,尚未做出攻擊動作,我們就噴對方辣椒水,則有可能不被認為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行為必須有必要性,也就是以受到攻擊的時點判斷,正當防衛者需要在數個同樣可以排除侵害的手段中,盡量選擇較溫和或侵害較輕的手段。如果防衛行為逾越必要性,就可能是「防衛過當」,依刑法第23條但書「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防衛行為還是違法,但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 舉例而言,對方拿著球棒準備揮下時,我們直接以槍射擊駕駛人頭部或其他致命部位,造成駕駛人死亡,就是防衛過當,我們還是會被論以殺人罪,只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
當防衛行為已經排除侵害,也就是把著手打斷,讓侵害終了、成為過去時,就應該停下來,而不是繼續把侵害人打到不能再為侵害行為,否則也可能構成第23條但書的防衛過當。 舉例而言,對方拿著球棒準備揮下時,我們趕緊拿辣椒水狂噴,對方遮臉、將球棒丟棄,這時侵害行為已經終了,如果我們再繼續噴辣椒水,就有可能會防衛過當。 所以正當防衛也是有技巧的,記住以上這幾點原則,對於侵害行為適度的反擊,可以讓我們能夠保 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又不會因此吃上官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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