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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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更新2022-06-07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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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公開道歉違憲!」律師帶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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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之輩」、「不要臉」、「不只是笨蛋,根本是混蛋」、「無恥」、「你這種言而無信的貨色」、「你這混蛋」、「小人」、「良心早爛光的人」、「品格惡劣」、「言而無信,是謂畜牲」、「卑劣無恥之輩」 如果你被這樣罵會希望加害人道歉嗎?答案必然是肯定的。但如果你是加害人,會想道歉嗎?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在這樣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強制加害人道歉嗎? 也就是民法195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個「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包含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的情形,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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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後一定要道歉嗎?不想道歉的自由】

「不肖之輩」、「不要臉」、「不只是笨蛋,根本是混蛋」、「無恥」、「你這種言而無信的貨色」、「你這混蛋」、「小人」、「良心早爛光的人」、「品格惡劣」、「言而無信,是謂畜牲」、「卑劣無恥之輩」 如果你被這樣罵會希望加害人道歉嗎?答案必然是肯定的。但如果你是加害人,會想道歉嗎?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在這樣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強制加害人道歉嗎? 也就是民法195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個「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包含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的情形,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釋字656號解釋認為沒有違憲,可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民國98年時,大法官在釋字656號解釋中認為名譽權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是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它受到侵害的方式情狀不一,金錢賠償不一定能夠填補損害。 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的聲明、被害人判決勝訴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沒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與人性尊嚴情事,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並未逾越必要的限度,也就是並沒有違憲。

111年憲判字第2號,大法官認為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違憲。 在釋字656號做成後的13年,大法官改變了見解,在111年憲判字第2號認為強制公開道歉違憲,因為它干預了人民是否及如何表達意見或價值立場的自主決定,是屬於對高價值言論的干涉,所以應該採取嚴格審查標準,立法目的必須是為了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手段需是為了達成立法目的所不可或缺且別無較小的侵害手段,才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 大法官認為名譽權遭受侵害的情況不一,有些只是私人間的爭議,不影響第三人或公共利益,所以填補名譽權的損害並不一定是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且在手段上,可以採取侵害較小的手段,例如刊登勝訴啟事或是判決書等方式,不一定要用侵害程度更強大的強制公開道歉。 另外強制公開道歉,也讓加害人產生自我否定,甚至自我羞辱的效果,而侵害人民的思想自由。

不同看法:道歉非高價值言論,刊登勝訴啟事或是判決書也未必是較小侵害 道歉一定是高價值言論嗎?刊登勝訴啟事或是判決書等方式是較小侵害嗎?詹森林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表示『各級法院民事判決所命加害人道歉之聲明,其內容均為「本人曾經為不實之口頭陳述或報導,並因而侵害被害人名譽,謹就此致歉」』這樣的內容是否與政治、學術、宗教、文化、環保或藝術等議題有關,而是所謂「高價值言論」是有疑問的。 而且判決書的篇幅較長,公開道歉刊登的內容較短,如果法院此後將原本會判強制公開道歉的案件,改判為刊登判決書,反而使加害人負擔更高額的登報費用,真的是較小的侵害嗎?

大家怎麼看?覺得大法官本號解釋的說法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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