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4-24更新2020-07-20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新聞曾經報導,一名女子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後來患病以「日間留院」方式住院,出院後整理好單據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遲遲不理賠,提告後法官卻說保險公司可以不用陪,怎麼會這樣呢?!
新聞曾經報導,一名女子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後來患病以「日間留院」方式住院,出院後整理好單據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遲遲不理賠,提告後法官卻說保險公司可以不用陪,怎麼會這樣呢?!
法律對於權利的行使時間設有期限,過期了就不能再主張,這是為了讓法律關係穩定,希望有權利的人要盡早主張權利,不然會讓法律關係陷入不確定、懸而未決的狀態,不利於維持社會交易安全。 而有關保險公司理賠的法律請求期限,從可以請求的時候起算2年,一般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日開始算,經過2年沒行使就會消滅。
不會!因為只要開始行使權利(請求、承認、起訴),就會有時效中斷。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就會當作不算,期限會在行使權利結束之後重新開始計算。
請求、承認、起訴之後,雖然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如果是用請求的方式行使權利,還要在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沒有起訴就會當作不中斷,期限也會繼續計算,如果沒有做完整套流程等於沒有時效中斷的效果。
而女子整理好單據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就是時效中斷裡的「請求」,不過因為她提出理賠申請之後只以電話詢問保險公司的理賠進度,並沒有在6個月內提告,所以時效就沒有中斷,2年的期限也繼續算下去,最後提告的時候已經超過2年的期限,請求權的時效消滅,所以法官才判保險公司不用理賠。
女子另外還有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金融消費爭議評議,消費者依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的請求權,請求權時效會因為申請評議而中斷,不過她對評議結果不滿意沒有接受,所以評議不成立,而評議不成立的話,時效會視為不中斷,等於2年的期限還是繼續算下去。(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
所以提醒大家,事故發生後,如果保險公司拖延不理賠,或認為不合條件拒絕理賠,要把握2年的時限採取法律行動,不然時間過了就不再回來,等於喪失權利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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