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5-13更新2023-07-20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前陣子有一名貴婦在SOGO百貨公司跌到,要求SOGO對她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法院認為SOGO應判賠三百多萬,其中包含醫療費用、往返醫療院所的交通費用、貴婦當天穿的衣物和手錶(因為一摔就都壞了)、慰撫金等等,其中法院判賠的一項還包含「取消預定行程之損失」。這項損失是因為,貴婦本來要出國旅遊、參加郵輪行程,但經這一摔,行動不便而必須取消機票和行程,而取消所產生的損失,也包含在SOGO的賠償範圍中。
前陣子有一名貴婦在SOGO百貨公司跌到,要求SOGO對她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法院認為SOGO應判賠三百多萬,其中包含醫療費用、往返醫療院所的交通費用、貴婦當天穿的衣物和手錶(因為一摔就都壞了)、慰撫金等等,其中法院判賠的一項還包含「取消預定行程之損失」。這項損失是因為,貴婦本來要出國旅遊、參加郵輪行程,但經這一摔,行動不便而必須取消機票和行程,而取消所產生的損失,也包含在SOGO的賠償範圍中。
小編特別把「取消預定行程之損失」拉出來談,是因為以下原因:在討論民事法上的損害賠償時,時常會討論「相當性」,也就是說,若有某個加害行為,通常會產生某種損害的相當因果關係。舉例來說,若A開車撞到B而B受傷,B看醫生、住院等醫藥費所支付的費用,與A開車撞傷他的行為就有相當因果關係,因為通常撞到人,被害者本來就會有醫療費用的支出;再想想另外一個例子,若A撞到B,B是一個歌唱巨星,且當天正在往演唱會的路上,B必須被送醫而取消當天的演唱會、損失一億,A是否需要賠償沒舉辦演唱會的損失?恐怕就會因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而不須賠償,因為我們難以想像把一個人撞傷居然會導致取消演唱會、損失一億。
而在本案「取消預定行程之損失」是否應賠償,即涉及「相當因果關係」:跌倒和取消出國而產生的損失有無相當性?
法院其實處理過很多類似的案件,但是這些判決的結論並不一致。
在桃園某一案件,因車禍產生的機票改期費用,法院就認為不需要賠償,因為「⋯⋯衡諸常情,一般車禍案件,難認通常會有機票改期手續費之損害,是以機票改期手續費之損失與本件車禍之發生兩者間應不具『相當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85號民事判決參照。)」。
不過,小編發現其實有更多判決是認為需要賠償的,如:因受傷需要在台治療而將機票延期所產生的費用應予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43號民事判決)、本來要去中國工作但因被撞而要在台休養,因此機票必須改期所產生的費用應予賠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判決)。不過這些認為需要賠償的案件,似乎都沒有處理到前述的「相當性」的問題,似乎僅認為被害人有這個損失就應賠償。
雖然法院的見解似乎沒有完全一致,但是我們認為畢竟損失確實是因為受傷所致,所以判賠「取消預定行程之損失」應該是合理的,不過受害人也不可以藉著機會凹別人(比如:刻意改期升等頭等艙、故意選很貴的機票懲罰要賠償的人),僅能在合理的範圍內請求損害賠償。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5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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