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9-13發佈2024-09-13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 律爭議的首選。
債權憑證是在債務人沒錢時不可缺少的重要文件,本文中律師將分享如何取得債權憑證、債權憑證的有效期限如何計算?如果需要換發債權憑證又該如何聲請,並回答最常見的債務憑證疑問!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無財產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法院應當發給債權憑證。因此,「債權憑證」的取得並不需要債權人額外聲請,而是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勝訴判決)並支付了執行費用後,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
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債務人財務困難或資不抵債,法院就會結案並給一份「債權憑證」。債權人則可以持此憑證,在未來債務人經濟狀況改善時,再次進行強制執行。
債權憑證的更換週期因種類而異,「債權憑證時效計算」會根據是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其他執行名義而有差異:
如果債權人初次執行時已經支付了所有費用,則在聲請債權憑證換發時,無需再支付額外費用,只需準備好相關文件即可。
債權人務必記得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債權憑證的換發,如果忘記換發,債務人可以用「債權憑證過期」為由進行抗告,甚至拒絕償還。
根據民法第294條的規定,債權人原則上可以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如果有以下3種情況,則債權不得轉讓:
必須通知債務人
依照民法第297條的要求,債權轉讓必須被債務人知悉,否則在債務人方面將無效力。這並不是說需要債務人的同意,但通知是必要的程序,通常透過存證信函進行。
準備完整的文件
根據民法第296條,債權轉讓時,必須提供債權的全部相關資訊,這包括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等能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
當債權人不幸過世後,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的規定,債權人的繼承人可以直接持原執行法院所發出的債權憑證向該法院聲請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無需先向法院進行繼承登記。
在提出聲請時,繼承人需提交債權人的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芐本等文件,以便證明其為合法的繼承人。
這樣的規定使得繼承人能夠更順利地接續前債權人的法律行動,保護他們繼承的財產權利,並免去了繼承登記的繁瑣程序,從而快速且有效地繼續追索債權。 這不僅為繼承人提供了便利,也維護了債權的連續性,確保法律行動不會因債權人的過世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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