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9-20更新2022-10-27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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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則新聞是這樣的:某一丈夫允許有雙重人格的妻子的其中一個人格(下稱A人格)有感情自由,也就是A人格可以愛做什麼就做什麼(而另一人格B則是和丈夫結婚的人格)。於是具A人格的妻子便與另一男網友交往(該名男網友可以清楚分辨是A人格或B人格)。
最近有一則新聞是這樣的:某一丈夫允許有雙重人格的妻子的其中一個人格(下稱A人格)有感情自由,也就是A人格可以愛做什麼就做什麼(而另一人格B則是和丈夫結婚的人格)。於是具A人格的妻子便與另一男網友交往(該名男網友可以清楚分辨是A人格或B人格)。某日該名妻子至男網友住處,男網友不顧該名妻子此時是B人格,仍然在彼時具有B人格而明確說不的情況下,強硬的與該名妻子發生性行為,然而在違反意願的性行為過程中,A人格卻又出現了,最後性行為便在有A人格的同意之下結束。事後男網友被檢察官以強制性交罪起訴。
強制性交罪規定在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和「強暴、脅迫」比較有關係,這邊先只針對這兩個詞說明。「強暴、脅迫」依照實務的見解為:「對人之身體或心理施以強制力,以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為已足,不以致被害人不能抗拒 之程度為必要」,也就是說在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力不必大到被害人無法抗拒,只要影響到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即可,比如說:不需要把被害到五花大綁到動彈不得,就算只是加害人用自己的手輕輕壓住說:「再動你試試看。」,即使此時被害人當然還是有反擊的空間,仍然屬於強暴脅迫的手段,成立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
本案當中,A人格樂於和男網友發生性行為,B人格則否。雖然本案涉及在性行為過程當中的不同人格,但或許沒有這麼複雜。我們可以先撇除掉解離性身份疾患在科學或精神醫學上的研究或者是證明上的困難不談(畢竟這個難題到現在專家們時常還是意見分歧)。
性行為過程當中,只要有一方拒絕,那麼另外一邊就應該要立刻停止,不應該認為後來的同意可以回溯包含到前面在違反意願之下所發生的性行為;也就是說,就算後來同意,前面不同意的部分仍然還是不同意,不可以說因為後面同意了,前面也算同意。當性行為中有一方說不,另一方無論如何就應給予尊重,在一般擁有同一人格的人身上是如此,在本案由B人格轉為A人格的情形也是這樣,這樣才是尊重他人性自主的做法。
所以說,本案在訴訟上也許會面臨到要證明是否真的有多重人格的困難度,然重點在於:性交過程中若有一方說不,無論是哪個人格、無論被害者是否有多重人格,就應該要停止當下的性行為,否則當然可能會成立強制性交罪。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914/23375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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