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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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更新2022-12-08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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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與經濟責任:外遇生子的生產費用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

夫妻關係與經濟責任:外遇生子的生產費用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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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的日子就是柴米油鹽醬醋茶,沒有一樣不需要錢,這時支持家庭運作與維持的家庭生活費就十分重要,但哪些費用可以算進家庭生活費中呢?如果妻子外遇生子,不知情的丈夫支付了生產費用及月子中心費用,這些費用算是家庭生活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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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綠的…幫不是自己的孩子支付生產及月子中心費用算家庭生活費嗎?】

結婚後的日子就是柴米油鹽醬醋茶,沒有一樣不需要錢,這時支持家庭運作與維持的家庭生活費就十分重要,但哪些費用可以算進家庭生活費中呢?如果妻子外遇生子,不知情的丈夫支付了生產費用及月子中心費用,這些費用算是家庭生活費嗎?

【家庭生活費的目的是要維持婚姻共同體,包含醫藥及看護費用】

家庭生活費規定在民法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立法理由為夫妻基於獨立平等的人格,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的維持,均有責任,爰增訂此條例為婚姻之普通效力,適用於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

家庭生活費包含家庭生活開支、生活用品採買、子女教育費用等一切家計需要。法院認為有關家人醫療費及看護費的支付,屬於家庭生活的必要行為,很難說不是日常家務,所以家庭生活費用應包括必要的醫藥費用及看護費用在內。(台北地院99年度醫字第39號)

【幫非自己孩子付生產及月子中心費用是否為家庭生活費有不同看法】

但本案值得思考的點是妻子生的不是自己的孩子,那妻子的生產及月子中心費用還算是家庭生活費嗎?有些人認為,醫療費是妻子生產所必須,月子中心費用也是為了讓妻子身體能夠恢復,與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無關,所以也是家庭生活費用。

但也有人認為生產費用與月子中心費用皆是為誕下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的延伸,男方並沒有義務支付,屬於不當得利,而非家庭生活費用。

【法院認為家庭生活費是為維持全體家族成員共同生活保障,所以我們認為本問題應個案判斷】

法院認為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原是基於家族成員相互間的協力扶持,以維持全體家族成員共同生活的保障。在核心家族中,是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為其成員所組成的家庭生活共同體,為維繫此共同生活體的存續與發展,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家庭成員的食、衣、住、行、育樂與水電瓦斯等費用、房貸支出等等,均屬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台南地院109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我們則認為家庭生活費的範圍應在正常家庭所需範圍,如上述法院所述,是保障家族成員共同生活,沒有血緣關係的小孩是不是能被納入家庭共同體的範圍有疑問,且如果小孩是妻子外遇所生,家庭生活費是維繫生活共同體的存續的目的是否能達到也有疑問,所以我們認為還是需個案判斷情形,生產及月子中心費用是不是能夠維繫家庭發展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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