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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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更新2023-05-16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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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輕視小便宜!偽造消費優惠券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別輕視小便宜!偽造消費優惠券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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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滿1000送100折價券、禮券、集點換贈品,這些可以刺激消費的行銷手法,對大家來說一定不陌生。折價券、禮券、集點卡這些優惠,平常來說或許只是買東西時額外的小確幸,但有人卻利用不法的手段去偽造這些東西,有的只是想貪圖小便宜,用折價券換到免費的雞排,有的卻會假的禮券騙商家,而這些行為會成立刑法的什麼罪呢?讓我們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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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小便宜偽造禮券、折價券、集點卡,小心觸法!】

消費滿1000送100折價券、禮券、集點換贈品,這些可以刺激消費的行銷手法,對大家來說一定不陌生。折價券、禮券、集點卡這些優惠,平常來說或許只是買東西時額外的小確幸,但有人卻利用不法的手段去偽造這些東西,有的只是想貪圖小便宜,用折價券換到免費的雞排,有的卻會假的禮券騙商家,而這些行為會成立刑法的什麼罪呢?讓我們看下去!

【做假的,再拿去使用,會成立什麼罪?】

首先,就做假的禮券、折價券、集點卡來說,最直接想到的應該是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的相關罪名,但是在這個罪章中,偽造的東西在法律上被認定是什麼,不只罪名不一樣,刑度也有很大的差別。

這些東西比較容易想到是「私文書」、「準私文書」或是「有價證券」,在刑法裡面的「私文書」需要符合一些特性,簡單來說具有寫在紙上或是一些實體物上,並且具有一定意義而且可以存在一定時間的文字或是符號的,那就是所謂的刑法上「私文書」;而「準私文書」則是指在紙上或是物品上的字、符號等,而且可以表明一定用意的,而偽造準私文書會被歸類在偽造文書,成立一樣的罪名;至於「有價證券」的定義則是:可以表彰一定財產權(財產性),而且使用或處分這個證券上面說的權利時(占有性),必須要占有(拿在手上,或是可以支配)該張證券,而要不要可以流通,則有不同看法,早期的法院見解認為需要具有流通性才是刑法的「有價證券」(司法院院解字3291號),但近期大部分法院的見解認為,只要符合前面的要件,也就是具有財產性、占有性就會被認為是刑法上的「有價證券」。

而如果把禮卷、折價券、集點卡認為是一般的「私文書/準私文書」,只有單純偽造的話,會成立刑法210條的罪,而刑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這些東西被認定為「有價證券」的話,那就會變成刑法201條的罪,刑度就會來到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說是非常的重。

【所以偽造禮券、折價券、集點卡會成立什麼罪呢?】

讓我們看一下過去的案例;在偽造SOGO禮券的案例中,法院認為SOGO現金禮券具有財產價值,且其權利之行使,是以該禮券之占有為要件,自屬「有價證券」,而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參照);另外偽造家樂福30元折價券的案例中,法院也認為這種30元的現金折價券是屬於「有價證券」,也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76號)。至於集點卡,如果以集10點可以換雞排的集點卡為例,偽造不足10點的時候,那偽造的點數應該是「準私文書」的性質,但如果已經偽造滿10點可以換雞排,那依照法院的判斷,或許就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偽造有價證券」了。

不過筆者也認為,法院在有價證券的判斷上把「流通性」這個要件弱化,似乎會讓偽造禮券、折價券的行為人,成立過重的罪,是否將「流通性」納入考量,是可以再思考的。

【別貪小便宜,東西沒拿到還被判刑!?】

總之,偽造禮券、折價券、集點卡這些行為,依現行法院的判斷是會成立蠻重的罪名,此外行為人通常會把這些偽造的東西對店家使用,這時候除了會成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或是「行使偽造私文書」,還會成立「詐欺罪」,最後則會用比較重的罪來論處,而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來論,可以說是非常重。

如上面提到家樂福30元折價券的案例,就被判處了1年10個月,因此千萬別為了貪小便宜,而偽造禮券、折價券、集點卡,最後弄的東西沒換到,還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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