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4-2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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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刑法第239條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後(也就是通姦除罪化),配偶之一方對於小王和小三,除了可以依照民法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可不可以 因為自己的老公跟老婆跟別人跑了,就用刑法上的和誘罪提起告訴呢?
前年刑法第239條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後(也就是通姦除罪化),配偶之一方對於小王和小三,除了可以依照民法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可不可以 因為自己的老公跟老婆跟別人跑了,就用刑法上的和誘罪提起告訴呢?
刑法第240條第2項是和誘罪的條文,「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院會認定是「和誘」的行為呢?「和」誘的「和」為以和平的手段為之(若是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則是「略誘」);且「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2821號)」。「脫離關係」的意思指的是,讓有監督權人對於被誘人不能行使監督權;而「自己實力支配」的情形可能有:被誘人生活、經濟、交通等等需要仰賴行為人或者是受行為人控制的情形。
現今許多案件都是老公老婆跟別人跑了,元配偶 變想要以刑法的和誘罪對小三或小王提起告訴,然而這樣有辦法成罪嗎?雖然小三和小王確實讓元配與跑掉的配偶「脫離關係」了,但是在這樣愛到卡慘死心甘情願跟你走的情形,可能就不符合上述「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的要件。既然跑掉的那個配偶是出於自願的情形跟小三小王繼續去開創美好的生活,那麼他就不是被行為人實力支配;而實務上法院在探討和誘罪是否成立時,也會去討論跟人家跑的那一方是不是自己想要跟人家跑的。
比如說,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5804號就因為原審沒有釐清跑掉的人是不是「因為和元配感情不好所以才離家出走」,而發回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5號認為「因為準備要離婚,所以基於自己的意思離家」的情形並不是受到外遇對象的「和誘」行為所影響。雖然也有法院認為「與被誘人發生性行為、講很多甜言蜜語的話、被告說『如果懷孕了就要被誘人挑一棟房子』」,構成「和誘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830號),但該高等法院的判決也被上訴審撤銷發回,最終審認為上述這些行為都無法證明被告想要誘使這名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脫離家庭。
因此,在現今的外遇事件中,配偶可以對小三或小王提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在刑法上提起和誘罪應該是行不通的。若是在通姦除罪化之後,還能用和誘罪告,這樣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就白做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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